辽阳男子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事后他的做法值得大家注意

男子驾驶小轿车和自行车骑行人相撞,骑行人被送医后不幸身亡。肇事男子虽然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是事后他的做法得到了家属谅解,被认定可以从轻处罚,值得各位驾驶员注意。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勇于面对才是正途。

2019年10月15日18时30分许, 辽阳男子鲁某某驾驶一辽K牌照小型轿车沿太子河区沈环线S1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沙岭镇高洛子村时,与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鲁某某积极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后被民警带回审查。同时鲁某某还与李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家属的谅解。

近日,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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