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關於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合同法》、《建築法》已有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於一般情形,承包人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但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種特殊情況——“甲指分包”。

“甲指分包”是指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該分包工程合同由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顯然,指定分包不符合總承包模式的本質,但由於監管制度以及均衡各方利益,指定分包仍出現在工程建設領域中。

對於指定分包行為,《建築法》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該規定僅對材料供應商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並未對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其他項目進行約束。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可見,相關部門規章對此指定分包行為明令禁止。然而根據《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合同方為無效。因此,即便違反前述部門規章,司法實踐中亦較難認定合同無效。

即無約束,又無法被認定為無效,故而指定分包在建設工程領域被較多使用,也導致因指定分包產生的問題頻發。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中規定:“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然而,對於承包人在指定分包情況下是否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卻未盡詳述,爭議不斷。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今天坤略律師事務所基建地產法律事務所通過一篇案例,與您聊一聊指定分包下承包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2017)內民終92號 唐山國華科技有限公司、寧夏煤炭基本建設公司與輝意有限公司、輝惠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


案件概覽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對於國華公司和寧煤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之規定,本案中,國華公司是300萬噸/年洗煤廠工程的總承包商,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土建工程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寧煤公司,雖然國華公司在分包合同中約定由寧煤公司對土建工程承擔質量責任,但其作為分包合同的發包商對於承包商寧煤公司的施工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國華公司應對寧煤公司的工程質量責任向建設單位即天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鑑於天譽公司在涉案工程未整體進行驗收前就投入使用以及指定分包商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履約情況及過錯大小,其自擔30%的損失較為合理。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原創丨“甲指分包”不免除總承包人責任

在無新的法律規範下,如何協調與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關係,如何做到對指定分包人的管理,怎樣才能避免風險的發生,都是擺在承包人面前的嚴肅問題。坤略律師也將繼續對指定分包問題的司法動向持續關注。


鑑於相關法律、法規浩如煙海,且對相關規定存在多角度解讀,文章內容僅為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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