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的叶才明、西乡塘区的王少辉、宾阳县甘棠镇的钱晓苗,琼山法院催你们履行义务


南宁市青秀区的叶才明、西乡塘区的王少辉、宾阳县甘棠镇的钱晓苗,琼山法院催你们履行义务


南宁市青秀区的叶才明、西乡塘区的王少辉、宾阳县甘棠镇的钱晓苗,琼山法院催你们履行义务


南宁市青秀区的叶才明、西乡塘区的王少辉、宾阳县甘棠镇的钱晓苗,琼山法院催你们履行义务

照片

被执行人:叶才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50104********0017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8号

被执行人:王少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50111*********2418

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七冬坡1队208号

被执行人:钱小苗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52123********6149

住址:广西宾阳县甘棠镇南桥村委会大桥村6号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宋战、李荀与被执行人叶才明、王少辉、钱小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07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9)琼0107执213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宋战、李荀偿还贷款本息共1407090.45元、以上述本息为本金按中国人民 银行通勤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16478.7元。

联系举报电话:苏法官 1868952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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