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能退吗?

民俗文化经过历史的长期积淀并延续,形成了普通大众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评判,进而影响公民的行为判断。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合同因二被告的过错被撤销,二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需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及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已交纳的物业费、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损失,原告提交的装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由其装修并支付装修费用,其已尽到举证责任,本院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的装修费数额有误,本院结合装修费发票所显示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居间代理费、保障服务费及相应利息,鉴于两笔费用并非二被告实际收取,第三人提供的中介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另需确定,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现涉案房屋仍由原告控制,原告表示其在收到相应款项后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二被告,本院不持异议,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买到“凶宅”能退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41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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