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知道,10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要點,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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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諮詢協商解除合同的情況逐漸增多,今天給大家總結10個協商解除的要點,缺一不可,全文2000多字。

一、用詞必須準確無誤--“解除勞動合同”

起草這份協議書目的就是 解除勞動合同,所在,在表述時用詞一定要準確,不能用“準備解除”、“即將解除”、“希望解除”等詞語,否則會對“解除”的意思產生質疑,直接影響解除協議的效力;

還有一點要注意,一定不能與“終止”混淆。“終止勞動合同”可能直接導致解除行為的無效。

二、協議中誰提出來的非常重要

協議中要直接表達“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字樣。在協商一致解除案例中,大多是因用人單位提出而協商解除,有些情況下也有勞動者提出而協商解除。

提出人不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支付金額以及勞動者能否領取失業金,因此該協商解除的提出方至關重要。

在擬定解除協議時要充分考慮經濟補償的金額比法定標準高低、員工取得失業金的意願等因素,並結合事實情況進行約定。有些情況下,約定提出的一方與實際提出方並不一致,這就需要充分考慮約定某一方的利弊。


一定要知道,10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要點,缺一不可!

誰提出來的是重點


三、約定好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日期或時間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解除時間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簽署解除協議時勞動合同即解除;另一種情形是簽署解除協議後的某個時間點(或某個期限後)雙方勞動合同解除。一般,解除協議應寫明解除具體日期,如X年X月X日。

如果解除時間寫到某日,參照《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則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該日的二十四時。

如果解除協議約定的是即日解除的情形,可以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勞動合同即解除”。

四、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

這個可能是公司和員工最關心的一塊內容了,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賠償的項目:

企業支付的所謂經濟補償中,除法定補償外,還可能包括其他補償項目,如未足額支付的加班費補償、社保、公積金繳費不足的補償、未休年假補償、當年度獎金的適當發放,還有可能會有超出法定標準的額外補償等等。

那補償協議金額是寫個總數還是分開來寫呢?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具體來討論了,因為這涉及了幾方面的問題:

(1)單獨項目補償並沒有確定的金額,只是一個補償意向;

(2)項目涉及之前管理不合規操作,不想黑紙白字寫出來;

(3)如分別列項,非經濟補償項目可能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或員工一方需要承擔;

(4)不希望因個案,產生對後續員工影響。如不分別列項,企業會擔心,這個錢付出去了,員工仍然來繼續討要。

如果可以明示出來當然最好,但一般的企業很難做到這點。

2.支付金額、幣種:

這個好理解,一般都是人民幣,經濟補償金額最好同時用大小寫寫明。

3.稅前或稅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常會因對經濟補償的稅金由誰承擔產生爭議,因此,如果涉及繳稅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以及解除協議中要說明個稅的承擔方。

4.支付時間和方式 : 根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應在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支付。但是,實踐中雙方需要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時間和方式作出明確約定,一次支付/分次支付,匯入的具體賬戶最好為員工本人工資賬戶,如果不是則更要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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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給?

五、工資支付截止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截止月份

鑑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通常約定最後工作日,但是工資支付的最後日期可能與最後工作日不同,建議約定明確,具體到日。

社保和公積金繳到哪個月份也要約定清楚。如果雙方商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後仍要繳納一段時間社保或公積金,則雙方要對社保和公積金的單位承擔部分和個人承擔部分分別約定清楚,怎麼支付。

六、關於年休假、獎金、提成獎金等事項作出安排

這幾項通常是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發生爭議的事項,年休假如未提前安排,則在此約明補償金額;年度獎金是否支付,情況如何。提成獎金問題相對複雜,可能涉及未回款部分獎金,則雙方約定獎金支付規則。

七、無爭議或棄權條款

這是解除協議中又一關鍵點。這一條款的表達方式可以靈活處理,但最終一句話不可少,“本協議簽署後,除履行本協議約定事項外,雙方再無其他爭議”。這裡有一點提示,因為即使有這樣一個總括性條款,員工在簽署後還是會想起來有些什麼事情沒有了結清楚找到公司,因此,建議在此處可以儘量列出沒有爭議的具體項目。

八、交接時間和方式

在員工離職後,交接的重要性通常會體現出來;如果交接不到位,會給後續的接手人工作造成很多麻煩。因此,在《協議書》中一定要寫明交接時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內容和交接方式等等。一般用人單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約定按交接流程辦理。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項,則要清晰約定具體交接方式、要求和交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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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競業限制義務啟動(高管和特別崗位)

如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則勞動合同解除後是否啟動競業限制以及有關競業限制具體要求和競業限制報告義務、競業限制補償支付等要再次做出說明。即使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很清楚,最好此處也要重點提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簽署文件。如果之前雙方沒有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此時也可以就競業限制事宜進行協商和約定。

十、保密義務和不侵犯利益約定

這裡的保密,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期間獲取商業秘密信息的保密責任的重申,另一方面是關於本次協商解除及《協議書》內容作為保密事項,要求勞動者保密。同時,在協議中,通常也要求員工不進行有損用人單位相關名譽和利益的行為。除上述重點內容外,解除協議書中通常還約有主體條款、離職手續條款、協議生效條款、協議語言文本條款等一般條款。除此,如雙方還有就特殊事項的約定,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有了這10點,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也就完整了,當然不是每一個人都牽扯到上面提到的全部,就涉及到的內容進行充分的協商,取得共識並簽署成文字,對於個人和公司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

阿亮:HR職業生涯20+,目前依然奮鬥在HR領域,為你帶來有用的實戰乾貨和內容,歡迎關注,一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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