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賊難防!男子跟他人合謀偷取公司近3萬現金

半島記者 孫桂東

不好好工作,卻有一門歪心思,串通他人打開公司的門,盜取公司的現金。

被告人周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預謀盜竊王某某所在的青島**有限公司所收貨款,2019年8月中旬一天20時許,王某某與周某某在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見面,王某某提供李滄區**路*號*單元**戶該公司員工宿舍的鑰匙給周某某。同年8月16日9時許,周某某至該宿舍發現有人,後在王某某幫助下冒充快遞人員打電話將宿舍內員工支走,後周某某持鑰匙開鎖進入該員工宿舍,按照王某某提供的信息將貨款人民幣29940元盜走。後二人分贓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及戶籍證明等。

李滄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被告人周某某繫累犯,應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周某某判處一年四個月以上一年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對王某某判處一年以上一年四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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