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修路导致包括小李家在内的一千多户面临征收,通过摇号选定了某评估公司。小王是该评估公司的评估师,一天征收方工作人员偷偷找到小王,要求其在进行评估时帮帮忙,把价格给做低,并且承诺可以给小李及其同事一定的好处费。那么问题来了,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评估师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示一下各位评估师,一旦在进行评估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极有可能轻则被训诫、罚款,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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