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立海上環衛制度工作方案(試行)》印發

跟徵求意見稿一樣,2020年,海口、三亞和洋浦經濟開發區作為試點全面啟動海上環衛工作。

2021年,試點地區海上環衛構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體系,其他沿海市(縣)全面啟動海上環衛工作。

到2023年,全省海上環衛工作實現常態化、規範化管理。

實施區域:

沿海岸低潮線向海一側200米、河流入海口、沿海港口、碼頭水域的海面,以及近岸灘塗(不含內灣、潟湖,三沙市及其他海島根據實際劃定範圍)。

試行方案中圈劃了海上環衛制度實施的區域,並且明確了海上垃圾打撈和近岸灘塗垃圾作業2項重點任務。同時,詳細具體地給出了作業範圍、作業標準和作業要求。

不僅如此,關於海上環衛作業人員設備和安全也有相關規定,責任分工分成了3塊——市縣、部門和其他。

根據試行方案,未來海南省對機械化自動收集船舶,以及採用電動、燃氣等清潔能源為動力的船舶需求會增加。此外,巡迴保潔制下的海上環衛工作釋放了新領域的環衛需求,並且垃圾和收集、轉運體系會再添一個分支。

值得注意的是,海上環衛實行屬地化管理,各沿海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岸灘和近海垃圾治理工作負主體責任。

在職責分工中並沒有提到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一併被納入了【其他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海上環衛工作】要求中。

關於漁船作業→省農業農村廳

關於港口汙染物和廢棄物處理→省交通運輸廳

關於溼地、自然保護地→省林業局

為了更有效地建立海上環衛制度,方案要求充分認識到其對於保護我國海洋環境的積極作用,並且強化設施保障。鼓勵各單位委託有資質、有實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海上環衛工作,並且合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手段,在推廣科技應用的過程中逐步建立以機械為主、人工為輔的海上環衛作業模式。

此外,方案還要求,結合“灣長制”、“河長制”、垃圾分類等工作,督促落實。

要求,參考《城市水域保潔作業及質量標準》(CJJ/T174-2013)中“水域保潔質量評價內容及評分標準”的內容制定本地區的考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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