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印发

跟征求意见稿一样,2020年,海口、三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

2021年,试点地区海上环卫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其他沿海市(县)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

到2023年,全省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实施区域:

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沿海港口、码头水域的海面,以及近岸滩涂(不含内湾、潟湖,三沙市及其他海岛根据实际划定范围)。

试行方案中圈划了海上环卫制度实施的区域,并且明确了海上垃圾打捞和近岸滩涂垃圾作业2项重点任务。同时,详细具体地给出了作业范围、作业标准和作业要求。

不仅如此,关于海上环卫作业人员设备和安全也有相关规定,责任分工分成了3块——市县、部门和其他。

根据试行方案,未来海南省对机械化自动收集船舶,以及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需求会增加。此外,巡回保洁制下的海上环卫工作释放了新领域的环卫需求,并且垃圾和收集、转运体系会再添一个分支。

值得注意的是,海上环卫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沿海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岸滩和近海垃圾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在职责分工中并没有提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一并被纳入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上环卫工作】要求中。

关于渔船作业→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港口污染物和废弃物处理→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湿地、自然保护地→省林业局

为了更有效地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到其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的积极作用,并且强化设施保障。鼓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并且合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在推广科技应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

此外,方案还要求,结合“湾长制”、“河长制”、垃圾分类等工作,督促落实。

要求,参考《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水域保洁质量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的内容制定本地区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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