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燃”!这些事一定要知道

入春以来,气温回升,风大物燥,山林火灾隐患不断增大。据不完全统计,烧荒、炼山、旅游、祭祀、燃放爆竹等人为原因引发的森林火灾占总数的90%以上。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警提醒#广大市民: 保护森林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森林防火则是重中之重。广大市民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所有上山扫墓人员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焚烧香烛、纸钱等物品;在山上、山边作业人员注意用火安全,严禁乱丢烟头,彻底熄灭明火。


防患于未“燃”!这些事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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