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律顧問解“誤導性陳述”之惑

上週二,本報刊發《秀強股份(300160)和雅本化學(300261)被立案調查》,引起了監管部門和廣大投資者的廣泛關注。秀強股份、雅本化學和泰和科技(300801)是新《證券法》實施後首批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三家公司均涉嫌誤導性陳述。為了進一步弄清楚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細節,記者專門採訪了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江蘇金融報道法律顧問黃洪扣先生。他表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可分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三大類。相對於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的認定難度最高,相信證監會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或證據線索。黃洪扣以秀強股份為例,梳理其中的脈絡,希望能為受損投資者提供一些法律意見和參考。

何為“誤導性陳述”

無論是本次修訂(第二次修訂)的證券法還是本次修訂之前的證券法,均沒有對誤導性陳述直接進行定義。但根據修訂前的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誤導性陳述應當是違反信息披露的“準確”原則的行為。準確的詞義是正確、精確,準確的反義詞則為錯誤、粗略。因而,誤導性陳述應為導致投資者判斷錯誤的錯誤或粗略的陳述。證監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2011年)第九條對誤導性陳述的定義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佈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黃洪扣認為,除了上述規定外,還可以從證監會對類似案件的行政處罰認定來看證監會對誤導性陳述的認定標準。安碩信息(300380)誤導性陳述案與三家公司涉嫌的誤導性陳述案類似。在對安碩信息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會確定的認定誤導性陳述的主要標準有三點:一是披露的信息不符合現實狀況。例如,披露的業務的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極低,卻使投資者誤以為是能影響業績的業務;或披露的業務尚無進展或缺乏未來實現的基礎。二是存在規避不利信息、選擇有利信息披露等行為。三是披露的信息誤導投資者大量買入股票,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了較大影響。

互動易平臺信息不實

按照上述證監會的三項標準,黃洪扣認為,秀強股份披露的信息不符合現實狀況。

今年2月,秀強股份因沾上特斯拉概念而火爆。但秀強股份的正式公告並未披露過其與特斯拉的業務往來。秀強股份是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上向提問的投資者陳述其與特斯拉的業務關係的。

秀強股份股價異動期間是2月4日至2月20日。在股價異動前,秀強股份在互動易平臺涉及特斯拉的陳述主要是:新能源充電樁玻璃項目,目前已正常供貨;目前公司為特斯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玻璃的國內唯一供應商;公司正在按特斯拉要求提供光伏屋頂玻璃樣品,目前送樣兩次樣品的數據經客戶確認是合格的;公司一直在積極與特斯拉溝通,爭取儘快供貨。

2月4日11:26,秀強股份在互動易平臺陳述。春節前公司已通過電話會議和特斯拉確認產品的參數指標; 公司已就光伏屋頂玻璃產品向特斯拉報價。從秀強股份的上述陳述中,普通投資者一般會得出如下結論:秀強股份已向特斯拉直接供應新能源汽車用充電樁玻璃,並且是國內唯一供應商;根據特斯拉“2020年要建設4000個充電樁”表述,2020年秀強股份充電樁玻璃的供應量將是巨大的,秀強股份的業績也會相應增加。

那麼,現實情況如何呢?

2月14日發佈的公告中,回覆深交所2月11日的關注函時,秀強股份仍然惡劣地繼續誤導性陳述――“公司充電樁玻璃產品目前客戶僅為特斯拉一家”。但在2月19日的公告中,回覆深交所2月14日進一步追問的關注函時,秀強股份不得不如實承認,特斯拉不是公司充電樁玻璃產品的直接客戶,公司充電樁玻璃產品的訂單由特斯拉指定廠家下達,該廠家做成合格成品後供應給特斯拉,公司不屬於特斯拉充電樁玻璃產品的一級供應商,且目前使用玻璃材質的充電樁不屬於主流產品。“根據公司與客戶的溝通,應用玻璃材質的充電樁產品為客戶產品創新,還未在終端產品中大規模啟用,客戶在國內尚未開發其他供應商。”因而,其所謂的“國內唯一供應商”也是毫無意義的噱頭。

在回覆深交所2月14日關注函時,秀強股份承認:充電樁玻璃銷售收入佔公司銷售收入的比例極低,不會對公司2020年業績造成重大影響。同時,秀強股份承認:公司目前尚未完成特斯拉太陽能(000591)屋頂玻璃的工程認證,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陽能屋頂訂單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批量生產產品的生產線仍在建設中。

違規信披誤導投資者

在互動易平臺,秀強股份只陳述對其有利的涉特斯拉的信息,並沒有同時向投資者披露諸如特斯拉不是公司充電樁玻璃產品的直接客戶、玻璃材質的充電樁還未在終端產品中大規模啟用、充電樁玻璃銷售量和銷售收入佔公司銷售量和銷售收入的比例極低且不會對公司業績造成重大影響、太陽能屋頂玻璃尚未投產且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陽能屋頂訂單尚存在不確定性等等不利信息。

在對深交所2020年2月11日的關注函回覆時,秀強股份仍然惡劣地繼續迴避披露上述不利信息。一直到深交所2020年2月14日向其發出進一步追問的關注函後,秀強股份才不得不回覆說明上述不利信息。黃洪扣表示,秀強股份明顯存在選擇性、片面性披露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

特斯拉概念股是近期市場的熱門股。因為秀強股份在互動易平臺上頻繁稱其為特斯拉供應商,導致秀強股份從2月4日起到2月20日連拉12個漲停板,累計漲幅達215%。雖然秀強股份在2月7日、12日、17日三次發佈股價異動公告,但每一次公告都聲稱: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一直到收到深交所2月14日進一步追問的關注函後,秀強股份才勉強披露上述不利信息,“更正、補充”了前期披露的信息。並且,對深交所追問函本應按深交所要求於2月17日前予以回覆,但秀強股份拖到2月19日才對外公告回覆。投資者明顯受到了秀強股份的誤導。

新證券法彰顯威懾力

秀強股份、雅本化學、泰和科技三家公司本次東窗事發都與互動易平臺有關。此前,深交所對三家公司的關注函中都有這樣的問詢: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動易平臺回覆替代臨時公告的情形?三家公司的回覆都是:該事項未達到應以臨時公告披露的標準。從本次修訂以前的證券法以及證監會、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看,三家公司在互動易平臺上披露的信息確實不屬於應以臨時公告披露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信息披露並非法外之地,證券法、證監會、交易所都有相關規定。”黃洪扣告訴記者。

新修訂的證券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根據該規定,“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的披露都受法律規範,即使是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的信息,即使是自願披露,即使是非法定途徑(如自媒體、互動平臺等)披露,只要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構成影響的信息,披露時都應該遵循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的法律規則。

“證監會新年一出手即對三家公司誤導性陳述閃電行動,彰顯了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在未來監管新常態中的地位和威力。”黃洪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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