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3日電 (張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蘭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依法判處蘭某某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扣押於霞浦縣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追繳蘭某某的違法所得883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蘭某某在霞浦縣某處經營廢品收購站,2019年6月至7月間,蘭某某明知張某某、蔡某某(另案處理)盜竊物品,仍多次對張某某、蔡某某盜竊所得的鋼筋邊角料等物品進行回收,並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回收款。結合微信交易記錄及認證鑑定,蘭某某回收贓物價值共計8830元。
霞浦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蘭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蘭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且認罰,可予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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