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法律篇·系列三十四:法官提示:看直播購物要慎重!

疫情期間, "宅"家逛街,

"剁手"購物,全靠上網。

"來買來買!還有十秒!"


疫情防控期間,直播帶貨的貨物銷售數量迅速增長。部分消費者認為,大銷量或者"爆款"產品擁有眾多追捧者和"好評"度,買它必定不會吃虧。在從眾心理驅使下,購買直播帶貨的貨物似乎成了潮流。二中院法官在此提醒:網購有風險,直播帶貨的貨物也不例外!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法律篇·系列三十四:法官提示:看直播購物要慎重!

一、看直播買東西,處處有"坑"

現實中,直播帶貨中虛假宣傳、刷單買好評等亂象時有發生。有的消費者根據主播推薦,購買的商品存在不具備直播中描述的功能,或者無法達到描述的使用效果等問題,甚至有的商品還存在品質缺陷。須特別提醒的是,直播帶貨有三大"坑"要留神。

(一)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商品存在著質量差、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等質量問題。如某直播帶貨"網紅",就曾在直播推薦"不粘鍋"產品時發生現場粘鍋的"翻車"場面,還曾發生推薦的所謂23年老品牌陽澄湖大閘蟹,被網友發現既非老品牌也非產自陽澄湖。極個別主播,在直播時展示正品行貨,並以低價吸引消費者下單,但是銷售的卻是高仿假貨。

(二)紅火假象

近年來,經過執法機關與電商平臺的聯合打擊,刷單行為已經有所遏制。但隨著直播業態與電商的不斷融合,刷單又重新在直播帶貨中蔓延。部分主播採取刷單、"買粉"等方式,短時間內製造大量的銷售數據和極高的商品評價,達到快速佔據搜索榜首和平臺頁面的目的,獲得了巨大的流量。而主播"買粉"的動機則在於粉絲數量直接影響直播的流量——集中且大量的點贊可以吸引普通消費者進入直播間。當主播積累了一定數量的真實粉絲後,就可以引導消費者下單購買商品了。刷單、"買粉"的行為不僅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嚴重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讓消費者誤以為主播或者商品獲得了極高的市場評價,並基於這樣的錯誤認識進行交易。

(三)繞開監管

部分主播藉助直播平臺支付渠道不完善的缺陷,或者編造各種理由,或者承諾讓利,引導消費者在平臺外,通過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賬等點對點的便捷支付方式付款交易,從而繞開平臺監管,使消費者所付款項直接進入賣家賬戶。雙方一旦發生糾紛,賣家就以各種方法推卸,"任性""霸道"地拒絕消費者維權要求。甚至直接將消費者"拉黑",更有甚者,在收到款項後直接消失"跑路",行為性質已經觸及刑律。消費者要維權,需要自行收集證據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還要掌握賣家的基本信息,可謂困難重重,成本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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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播帶貨是新型商業廣告

"網紅"主播直播帶貨,其性質屬於一種新型的商業廣告活動。不同的經營模式決定了主播的法律身份。一旦直播帶貨"帶"出糾紛,主播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因其身份和實質作用的不同而不同。

(一)"廣告推銷+實體經銷":全職型主播

不少"網紅"主播擁有較高知名度後就著手自辦"網店",以流量"變現";很多大型商場發現直播商機後,組織、鼓勵店鋪"櫃姐"開直播賣商品。上述直播帶貨模式中,主播是產品的經營者,又從事製作廣告、發佈廣告、出售商品的一條龍工作,可以說是不折不扣的全職廣告主。

兼具經營者和廣告主角色的"全職型"主播,他們銷售、推薦的產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根據關於合同、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承擔賠償消費者損失的責任。發佈虛假廣告的,還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告推銷":專業型主播

與前者不同,許多"頂流網紅"主播是專職於直播內容的製作。他們接受商家委託,在直播中推銷商家的商品,並在直播窗口提供商品鏈接。消費者點擊鏈接後將跳轉到商家的店鋪頁面。消費者將與商家直接完成交易。"網紅"主播們在為廣告主,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同時,也在利用自身知名度、以自己的形象對他人產品進行推薦和證明,客觀上扮演著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和代言人的多重角色。

"專業型"主播專做商品推銷的工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和代言人應當承擔的義務,比如,應當對商家的基本信息、資質和商品的質量、功能進行全面的瞭解、核實,特別是作為代言人應當切身使用所代言的商品,如實地根據商品實情向消費者推薦,並且在直播中使用規範的語言進行表達。否則,就會面臨市場監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也可能被牽涉到商家對消費者的賠償中來。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法律篇·系列三十四:法官提示:看直播購物要慎重!

三、法官建議

無論直播多麼精彩,消費者在交易前務必認真仔細地審查商品詳情、考察商家信息。只有慎重購物,避免盲從和衝動,才能最大程度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疫情期間冷靜購物

信任別人不如信任自己。疫情期間,部分商品供應緊張,主播可能借助大家的焦慮心態推銷產品。消費者除了關注主播,也要充分了解商品,避免衝動消費。比如,全面瀏覽商品評價、歷史價格和功能表述,尤其是在頁面角落用蠅頭小字寫的"特別提醒",必要時還可以諮詢客服。

(二)選對平臺

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可以掌握商家信息、交易記錄,還可以監管資金支付。一旦發生糾紛,平臺能夠較好保證消費者權益的實現。因此,消費者參與直播購物,應選擇優質的交易平臺。比如傳統的電商網站自有的直播平臺,為消費者設置了較完善的維權渠道。另外,還有許多電商以企業賬戶的形式入駐直播平臺。這種合作依託於電商成熟的運作模式,對消費者而言也屬於較完備的購買渠道。

特別提醒的是,消費者要避免繞過平臺,與商家直接交易。無論商家提出了任何理由或者承諾了任何讓利,繞開平臺都意味著脫離了有效監管,接了"糖衣炮彈"可能就"血本無歸"。

(三)發生糾紛消費者要積極維權

直播購物的消費者自身權益一旦遭受侵害,應當依法維權,忍氣吞聲只能縱容違法行為。根據經營模式不同,主播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消費者可通過交易平臺、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或向法院起訴等多種渠道主張權利。

對於"全職型"主播,消費者主要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其對自身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有欺詐行為的主播,可以要求其增加賠償三倍的商品價款。涉及食品的,還可能獲得十倍價款的賠償。

對於"專業型"主播,若其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可以要求主播就自己的損失先行賠償。如果主播對關係人身健康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或者知曉直播內容虛假,卻仍然給觀眾推薦,那麼主播就要與商家一起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封面&素材&配圖|來源網絡

供稿|張宏博、趙銀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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