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海洋:也評《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第一人》——客觀看待錯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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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洋:也評《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第一人》——客觀看待錯案責任

(感謝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高衛庭院長題字)

石海洋:也評《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第一人》——客觀看待錯案責任

石海洋 | 某國有企業法務人員。


沒有金剛鑽兒,不攬瓷器活兒!

——俗諺

日前,“法律讀庫”微信公眾號發表《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一文,對捕訴一體和員額辦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嚴把審查批捕起訴關口、做優刑事檢察工作進行了探討。這篇文章被《檢察日報》公號轉發後,閱讀量很快突破10萬,引起了極大的關注。

這一篇通過微信平臺傳播的文章,其影響力大大超過了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一篇文章。正是因為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公號,作者的撰文更加自由隨意,後期並沒有嚴格的審核程序,雖被多方轉載,但其中的諸多內容是值得商榷的,我們不能因為一個過於漂亮的標題,而忽視了文章的質量。現對文章的一些觀點提出提出商榷觀點,歡迎各位拍磚。


一、刑事錯案責任的大小應由事實說話,而不來自於主觀的宣稱,承擔第一責任需要勇氣,但承擔這個責任也需具備相應的“資質”

先以一個故事開場。在一場接力比賽中,如果第一個選手錯把手榴彈當接力棒(手榴彈的外觀和接力棒高度相似),傳給了第二個選手,結果在第三個選手上爆炸了,第二位選手站出來,哭天搶地,捶胸頓足,說都是我的錯,我為什麼沒有發現那個接力棒是假的?如果接力棒是真的,結果第三位選手掉棒了,第二位選手再次了說,都怪我,為什麼我不在遞給第三位選手之前為他粘好雙面膠,這一切都是我的錯。在《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第一人》這篇文章中的檢察機關多麼像上面故事的第二位接力選手。

文章的觀點震耳發聵,“從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在訴訟中的職責作用看,沒有檢察機關的錯捕錯訴就沒有冤假錯案,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句話是這篇文章的核心命題,文章的標題就來自於此。

應當說,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縱觀已經糾正的冤假錯案,主要的原因是體制性的、系統性的,無論是“命案必破”的反規律要求、被害方及民眾情緒的宣洩還是“案卷中心主義”的客觀制約等等,出現了錯案,很難單純歸咎於檢察官(檢察機關)、法官(審判機關)。

將檢察機關作為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是檢察人無法承受的生命之重。作者說“要樹立勇於擔當的責任意識”,這裡的“勇”應當是理性的忠勇,而不是莽撞的悍勇,這裡的“擔當”也是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擔當,而不是耕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這裡的“責任”是其來有自、依法據理的,而不應是毫無來由、沒有根據的。


二、作為整個司法系統的一個環節,為應為之事,擔應擔之責,沒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誰也避免不了攤上事兒

文中提到“我們不能和社會上大多數不熟悉法律的人一樣,認為冤假錯案是公安局抓錯了人,是法院判錯了案,與檢察院無關。”作者批判的是一種常理性認知,常理之中往往蘊藏著真理。

首先,看案子是哪裡來的?案子來源於偵查機關,這裡作者不是為檢察官和法官開脫責任,警察同志也確實有很多難以言說的“苦痛”。

但有些案子(案卷)“做”的太好了,嫌疑人又做有罪供述,甚至審查起訴階段仍然保持較為穩定的有罪供述,檢察官不是天使,讓他能透過“水晶球”去發現血淋淋的刑訊逼供的現場,在七天之內準確的推翻被“做”了很長時間的案件,很難。

在有罪供述面前,客觀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被害人家屬在門外扯條幅哭訴,媒體的道德控訴連篇累牘,讓案件在檢察機關止步不前,難上加難。鐵肩擔道義,如果肩膀羸弱,且已不堪重負,不應再讓其背上不該背的鍋。

在佘祥林案件,先有客觀證據,通過刑訊逼供,獲得與客觀證據“相互印證”的有罪供述,佘祥林被迫按照偵查機關的要求畫出了案發現場的“行走路線圖”,最後,經過某某委協調定案,在這裡,讓誰去承擔第一責任?馬克昌教授曾言,刑訊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首要原因。

其次,案件是如何了的?檢察機關的決定更多是“過程稿”,檢察官對這個過程應認認真真的負起責任,“過程”有“過程”該承擔的責任,只顧著風雨兼程,無心顧及終點的彩虹。有大量的案件屬於認定有爭議的案件,對於是否達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確實、充分”的捕、訴證據標準存在分歧,如果對於此類案件一律不捕、不訴,也不能體現檢察機關應有的擔當。

不能只把案件盯著捕後無罪、訴後無罪等結果(冤案當年判決結果都是有罪,用後一程序的結果來評判前一程序的質量,問題很大),要看看哪些案件是檢察官“冒著風險”捕了,偵查機關按照檢察機關開列的提綱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偵查工作,讓真正有罪之人被繩之以法;也要看看哪些案件,檢委會討論爭議較大,但按照多數意見起訴,最終法院支持了檢察院的指控,正義得到了伸張。

有些案件交由法院裁決更顯公平正義,而絕非檢察機關推卸責任。審判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有爭議的案件不到最後環節,被終結在檢察環節,沒有經過法律庭審的淬鍊,程序難言公正,結果亦難以服眾。

檢察機關的職能之一是指控犯罪,將案子自行終結在檢察機關,面臨的壓力可以想象,尤其憲法將檢察機關定位於法律監督機關,自己將案子不捕、不訴,又回到了“誰來監督監督者”的“世紀難題”上來了。“以審判為中心”是大趨勢、是正確的方向,是騾子是馬,拉到法庭上遛一遛,當面鑼,對面鼓,是非曲直在法庭的陽光下更容易辨別。

檢察機關的公正執法是鮮有人質疑的,並且也在探索公開聽證(審查)等陽光檢察模式,但從本質上,檢察機關的決定是單方面主要依據書面案卷材料作出的決定,可能比多經過法庭一道程序作出的決定,出現錯誤的概率更高。不是因為法院判的案子,檢察機關就沒有錯誤,而是把本應該交由法院審判的案件卻終結在檢察機關,要承擔更大的錯誤。

我們聽說說寧可錯判不能錯放,但我們沒聽過寧可錯放不能錯訴(捕)。把案件交由法院審判,對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程序公正,也滿足了他們的程序訴求。

有的時候檢察機關若要不起訴一個案件,當事人用渴求的目光看著檢察官,我就想讓案子到法院過過堂,看看結果到底會怎樣,面對這樣的問題,檢察機關很難用自己和法院一樣等話語來說服當事人,一種純程序的請求,不能從實體上去反駁。


三、刑事錯案的責任認定需要科學的評價體系,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當的敢於承擔責任,不利於系統的、長遠的提升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

辦理刑事案件絕非檢察機關一家的事情,需要公、檢、法的協同配合。發生了冤假錯案,不太可能只有一家有問題,更大的可能性是,都犯了不同的錯誤,導致了冤錯案件的發生。

世界上沒有兩個完全一樣的樹葉,冤錯案件的原因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發生的冤假錯案,就要認真分析問題到底出在哪裡,而不要著急找一個人來背鍋或者主動跳出來認錯。

錯案發生了,結果往往是不可逆的,聶樹斌不再了,呼格的生命定格在了十八歲。科學的剖析刑事錯案的責任,懲處那些真的存在問題的辦案人員,更多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讓悲劇不再上演。

作者想讓檢察機關承擔第一責任,來倒逼檢察機關提高辦案質量,但提供辦案質量並不是檢察機關自己一家的事情。雖然實行了捕訴一體,但有些偵查機關(人員)仍然將嫌疑人被逮捕視為“成功”的標誌,對於繼續偵查提綱的內容,不再重視。

為了避免刑訊逼供,對於重大案件實行同步錄音錄像,但有的偵查機關為了一次“完美”的同錄,對嫌疑人進行反覆的“訓練”,最終讓嫌疑人呈現一次符合法律規定的供述,而其他訊問依然充實著威脅、引誘等等不規範甚至違法取證行為。如果因為偵查機關(人員)的懈怠或失職,案件出了問題,讓檢察機關承擔第一責任,不但讓承辦檢察官心灰意冷,而且可能會縱容偵查機關的不當偵查行為。

高檢院對於刑事檢察人員,要求的是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強調檢察機關要更加積極主動的行使職權。面對冤假錯案的責任評估,一定要嚴謹、科學、慎重,在這個事情上,不能事故未出,而先搶“頭功”。

檢察機關,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在系統內部“求極致”,其次要對於刑事錯案的責任進行科學精準的評估,對於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必須承擔,不推不躲,但對於別人的錯誤也應當客觀的評價,從推進刑事法治良性發展的高度,跳出檢察機關,站在刑事司法系統的角度,為實現天下無冤的理想而努力奮鬥。

石海洋:也評《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第一人》——客觀看待錯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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