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我州利用疫情虛假售賣口罩男子獲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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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上午9:00,都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疫情期間利用口罩詐騙的案件,這也是我州疫情防控期間當庭宣判的首例涉疫刑事案件。

判了!我州利用疫情虛假售賣口罩男子獲刑4年

  面對“一罩難求”的窘境,很多人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網絡社交平臺尋求口罩供應商。被告人張某某(男,無業)為了騙取錢財,瞄準違法犯罪這個“商機”,產生了以售賣口罩為由進行網絡詐騙的念頭,其盜用湖北省仙桃市華夏服飾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口罩圖片等相關資料,騙取被害人白某某、馬某某等人的信任,

先後騙取購買口罩款共計105972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結合已足額退賠了各被害人的的損失,又自願認罪、悔罪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近年來,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社交等平臺實施詐騙案件較多發,公眾在網絡社交、網絡購物時需謹慎。在此,海西公安提醒廣大網民朋友,疫情期間,要採取正規渠道購買防護物資,不要輕信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平臺發佈的售賣信息。同時,我們也呼籲每一位公民聽從召喚,遵紀守法,助力抗“疫”,共克時艱。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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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海西公安提醒您

廣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市民在遭遇詐騙後,要注意保存相關聊天、轉賬記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也警告不法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利用疫情進行的各類詐騙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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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以“賣醫用口罩”為名的騙局外

還有一些由疫情衍生出的非法牟利的騙局

大家千萬要留心

一起來看看公安部刑偵局

發佈的防詐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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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海西州公安局政治部宣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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