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2执105号
失信被执行人: 郑华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四冲村大郢西村民组
身份证号:3424221996****6350
立案时间:2020-01-07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斌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借款从2017年7月15日开始,40000元借款从2017年11月13日开始,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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