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表上的扣款哪些可以稅前扣除?哪些只能稅後扣除?一文為您講清

單位工資表上,應發工資之後,會有一些扣款項目。那麼,這些扣款項目,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哪些可以稅前扣除?哪些需要稅後減除呢?


工資表上的扣款哪些可以稅前扣除?哪些只能稅後扣除?一文為您講清


一、社保、公積金、年金等

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也就是說,工資里扣除項目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年金等,是可以依法扣除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兒使用了“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措辭。超過標準部分不能稅前扣除,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缺勤扣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定義,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打個比方:您上30天班,老闆給您發30000元工資;您這個月上了15天班,老闆給您發了15000元工資。顯然,您這個月工資薪金所得就是15000元,不能視為您收入了30000元吧?也就是說,缺勤扣款原本就不構成工資薪金所得,自然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個人認為,這種情況製作工資表時,直接按照實際出勤天數來計算應發工資,比按照全月製作工資應發金額再減除缺勤部分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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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廠規廠紀扣款

我這兒使用了“扣款”一詞。有的公司使用罰金、罰款術語,可能有些欠妥:罰金是指司法機關術語,罰款則用於行政處罰。作為公司、企業,還是使用扣款較好。


這個問題其實不難理解,員工闖了紅燈,罰款200元,難道可以拿著罰款單來找出納,填在工資表上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嗎?可沒有這樣的規定,道理是一樣的。這個應當不能稅前扣除


四、個人負擔水電費、住宿費、餐費之類

打個比方:公司這個月扣了應當由員工負擔的餐費、住宿費、水電費等500元。這就不能稅前扣除了,因為這是員工的支出。好比實際都發給員工了,員工自己再花一樣。總不能員工回家買衣服、汽車加油、吃飯的支出也寫到工資表上稅前扣除吧?

另外,關於專項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則屬於稅法扣除項目,並不列於工資表(只是稅收優惠,不能少給員工發工資),只是在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上依法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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