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補償協議後不交房可否“幫助搬離、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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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豔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各地房屋拆遷實踐中,採取各種手段迫使被拆遷人簽字的辦法可謂五花八門。而部分被拆遷人並非出於自願在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之後,又覺得自己的損失實在太大,或者基於其他方面的原因,從而不願意將房屋交付給徵遷部門拆除。此時,拆遷方或屬地基層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強制拆除房屋並美名其曰“助拆”麼?本文,筆者通過一起上海市奉賢區的案件帶領大家一探究竟……

簽訂補償協議後不交房可否“幫助搬離、拆除房屋”?

【案件回放:簽約後遭“助拆”損失慘重】

2010年10月,上海市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啟動了大型居住社區奉賢南橋基地拆遷項目。2012年6月的一天,老實巴交的T先生一個人在家,拆遷實施單位上海某房屋動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上門作工作。

招架不住對方的強大攻勢,T先生按對方的要求籤了幾個字,之後補償協議就被工作人員帶回。事後家人詳細追問協議怎麼籤的,T先生訥訥道,好像自己只簽了名,其他內容都沒填上!

對於T先生不明不白的“簽約”行為,家裡人都不予認可,沒有誰願意騰房、交鑰匙。由於拆遷範圍大,T先生一家拒絕“履約”的事情似乎沒有人注意到,於是一家人一如既往地在房子裡生活。T先生老兩口則像往常一樣,在家裡經營著米糧生意和小規模畜禽養殖。

一晃四年過去了,南橋基地項目進入了掃尾階段。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清晨,T先生老兩口被人強行帶離房屋,一個被帶到村委會,一個被帶到區醫院,房屋則遭到了強行拆除。

這一場強拆可以說令T先生老兩口傾家蕩產——不僅沒了家,其所養殖的豬210頭、雞1100多隻、墨鴉32只、蛋鴨30只、豬飼料2噸和家中的現金、黃金首飾等財物均不知去向,存貨23噸大米被鄰居目擊埋在了房屋廢墟里。

一籌莫展的T先生找過村裡,也找過拆遷辦,但誰都不說強拆責任主體和原因,只表示豬被賣到了交易市場,賣的錢只有十幾萬,可以交給T先生。

無可奈何的T先生到區裡、市裡信訪過,但隨著時間流淌,事情卻始終沒有解決方案。後在鄰居的建議下,T先生北上北京,找到了在明律師事務所代理他的案件。

【案件代理:一波三折,敲定強拆責任主體】

黃豔律師作為承辦律師,仔細研究了案情,發現房屋拆遷過程中,雖然T先生家中無人,但鄰居發現強拆後及時告訴了T先生的兒媳,兒媳在外上班,遂又及時通知了自己的父親前往現場並報警。

警察出警後,勸導告知找拆遷單位協商後就收了隊。於是,黃豔律師將A計劃敲定為起訴奉賢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擬從訴訟中根據公安機關的處警結果排查強拆責任主體。

奉賢公安分局應訴辯稱,接警後派出民警前往現場進行處置。經過核實,認定報警事項系拆遷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管轄範圍。

不過,作為被告的奉賢公安分局並未提交情況“核實”相關證據來論證確屬拆遷糾紛。雖說“口說無憑”是最基本的證據規則,然而,奉賢區人民法院卻直接採信了其前述主張,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T先生一方上訴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第一回合取證策略將強拆緣由指向了拆遷,但沒有指向具體單位。黃豔律師便順藤摸瓜,以鎮政府、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為被告、村委會為第三人,提起了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然而,一、二審法院認為僅根據奉賢區公安分局的結論起訴證據不足。

雖然“廣撒網”之訴沒能成功,不過黃豔律師同時走的另一步棋卻奏了效——向鎮政府申請公開強制拆除過程中的現場公證材料,而政府以不屬於政府信息為由拒絕公開。

後黃豔律師指導當事人蒐集相關證據後提起了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訴訟過程中,黃豔律師按照最擅長的細節證據策略倒逼出了現場公證材料存在並由鎮政府掌握的重要事實。

區法院見狀組織了庭後調解,鎮政府重新作出了信息公開答覆,答覆中稱,“T先生戶已經自願達成動遷協議,在交房時,為幫助T先生戶搬遷而清點現場財物並做了物品保全登記”,並提供了相關物品清單及物品登記表。這一答覆終於撥開了強拆迷霧,澄清了鎮政府“助拆”之真相。

【順利起訴,“助拆”行為被判違法】

2018年3月,黃豔律師代理T先生重新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違法訴訟,而這一回的被告,牢牢地鎖定為鎮政府。蓋著鎮政府紅彤彤鋼印的答覆上白紙黑字地寫明瞭“助拆”,證據確鑿,T先生順利的立上了案。

鎮政府應訴稱,鎮政府系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大型居住社區南橋基地動遷項目的受委託人,代理處理動遷中的事宜。因T先生簽訂補償協議後未如期搬遷,鎮政府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才對原告進行幫助搬離和拆除。

鎮政府還認為其助拆行為是基於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的委託而實施,涉案糾紛系履行動遷協議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行政案件受理範圍,法院應當駁回T先生的起訴。

黃豔律師針對鎮政府的答辯進行了犀利回應:

①根據鎮政府提供的T先生所籤補償協議,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並且,協議中援引的《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問題》中也有相關規定,被拆遷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助拆行為既不符合協議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②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與鎮政府之間建立的是承包關係而非委託關係,鎮政府僅有權實施房屋交付拆除後的拆房和場地平整行為。在T先生未交付房屋的情況下實施強拆,屬於鎮政府自行擔責的違法行政事實行為,原告起訴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2018年7月,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被告實施拆除行為並未受到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委託,系被告自行實施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被告沒有提供相應的職權依據,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事實,沒有出具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文書,拆除時也沒有依據法定程序進行,進而判決確認這一強拆行為違法。

【律師解析:簽了補償協議也不能助拆!】

如果被拆遷人僅僅是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而沒有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無論是拆遷人,還是拆遷實施單位,或屬地基層行政機關,均無權以任何名義拆除被拆遷房屋,而只能由拆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

如果基層行政機關以“助拆”名義介入,實則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一種非法介入,被拆遷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被拆遷人的角度而言,與拆遷人或拆遷實施單位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無效事由,則屬於有效合同,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但如果協議存在如下情形,則存在迴旋餘地,不必然要去履行:

①籤協議的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

②協議內容顯失公平;

③協議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

④協議簽訂後發現協議標的房屋實際並不在拆遷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

其中,前三種情形下被拆遷人可以起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協議。而在本案中,在明律師靈活多變的訴訟策略、計劃安排是尤為值得廣大被拆遷人理解和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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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補償協議後不交房可否“幫助搬離、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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