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遺產繼承,原來他也有份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張某為了繼承父親的遺產,將自己的繼母王某告上了法院。

【鼎立信】遺產繼承,原來他也有份

張某的父親與王某系二婚,二人婚後一直共同生活在西固某小區的一套房子中。張某在父親和繼母王某結婚時已經成年,並未與二人共同生活。2019年張某父親因病去世,張某要求與繼母平分該套房屋,卻遭到了繼母的拒絕。張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

【鼎立信】遺產繼承,原來他也有份

受理本案後,辦案法官立即向被告王某履行送達程序並詢問案情。王某告訴法官,她與丈夫雖然是二婚,但兩人感情尚好,婚後生活也算美滿。丈夫病重期間,自己一直在床前照顧,盡心盡力,直至丈夫離世,而這套房子是丈夫生前留給自己的唯一念想。現在丈夫屍骨未寒,他的兒子就要和自己爭奪房產,她在感情上實在無法接受。

【鼎立信】遺產繼承,原來他也有份

其實,類似的家庭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繼承法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本案處理起來並不困難。但辦案法官本著彌合親情的初衷,還是努力幫助雙方化干戈為玉帛,達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調解過程中,二人對立情緒嚴重,互不相讓,細心的辦案法官卻從二人的言辭交鋒中發現了一個此前雙方從未提起的重要事實。

【鼎立信】遺產繼承,原來他也有份

原來,王某在與張某父親結婚之前也有一個兒子,且這個兒子在王某再婚時尚未成年,一直與母親、繼父生活在一起,直至成年。張某父親對這個繼子視如己出,悉心照料,而他也在繼父病重期間時常照顧。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配偶、子女和父母都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我國法律中所規定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那麼如何認定被繼承人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關係?《婚姻法》第二十七條對此有明確規定:1.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根據上述規定,辦案法官將王某的兒子追加為本案的當事人,並認定王某的兒子與繼父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係,可以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繼承繼父的財產。

【鼎立信】遺產繼承,原來他也有份

由於當事人之間無法就房產繼承事宜達成一致,西固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涉案房屋系張某父親與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的一半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由被告王某、原告張某和王某之子三人按份均等繼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