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受欺負,宜賓小夥為愛“出頭”被判刑三年!

女友受欺負,小夥為愛“出頭”被判刑

女友受欺負,宜賓小夥為愛“出頭”被判刑三年!

為替女友“出頭”,被告人郭某結夥持械聚眾鬥毆,致一人輕微傷。3月24日,筠連縣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聚眾鬥毆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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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的女友孟某某系在校學生。2019年10月,孟某某與同學因矛盾發生打鬥,該同學找來同校的哥哥(被害人)要求孟某某道歉,孟某某拒絕道歉並覺得委屈,遂告知其男友郭某。被告人郭某與被害人在QQ上相互理論、辱罵,約定兩天後以打架的方式解決此事。打架當日,被告人郭某邀約社會閒雜人員郝某某(未成年人)等人持甩棍、砍刀與被害人等在筠連鎮一洗車店門口互毆。互毆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右大腿皮膚軟組織挫裂傷和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鑑定,被害人所受傷害構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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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等人在公共場所持械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且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聚眾鬥毆,酌定對其從重處罰,考慮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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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

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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