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共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45件57人

3月25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疫情發生以來,全省法院審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並通報6起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共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45件57人

疫情發生後,吉林法院堅決貫徹黨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決策部署,積極履行審判職能,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為全省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45件57人,審結38件49人。其中,妨害公務罪21件25人,詐騙罪10件1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1件2人,非法狩獵罪2件2人,其他與疫情防控相關犯罪4件6人。


全省法院是怎麼做的?


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刑事審判職能


疫情防控初期,省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和《關於從嚴從快打擊影響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通知》。全省法院迅速行動,成立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工作專班,將打擊涉疫情犯罪作為重要政治任務,依法從嚴從快審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刑事司法保障。


堅持快審快判,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全省三級法院建立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綠色通道”,充分運用速裁、簡易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快立、快審、快判”。2月12日,梅河口市法院對我省首例涉疫防控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庭審宣判;14日、15日、18日,部分基層法院又對10起13人涉疫防控刑事案件進行集中宣判。通過快審快判和集中宣判,對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分子形成強大震懾,同時引導廣大群眾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預期效果。


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實現三個效果統一


一是加強案件管理,建立涉疫案件“日報告、周調度”機制,及時掌握全省類案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總結司法實務經驗,解決難點問題;二是創新審判模式,充分利用線上審理平臺開展審判工作,在確保卷宗流轉安全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法院視頻系統進行律師閱卷、庭審、宣判等,縮短辦案週期,提高審判效率。共有17件案件採取視頻方式開庭審理,佔結案總數的44.73%。三是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告人釋法明理、闡述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社會危害,減少被告人對審判的牴觸心理,做好認罪認罰工作。四是加強審判指導,建立裁判文書“三審、三校、一抽查”制度,合議庭成員審稿、庭長、院領導嚴格把關,上級法院抽查審查制,避免裁判文書出現低級錯誤,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截至目前,審結案件中,只有一起案件上訴,息訴服判率達97%,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強化輿論引導,發揮司法社會職能


全省法院進行了三次涉疫情案件集中宣判專項活動,並充分運用官網、微信、微博等平臺宣傳報道;同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電視臺開展了兩期庭審電視直播。專項行動充分體現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時期全省法院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充分發揮打擊犯罪、維護穩定的重要職能,充分彰顯了全省法院在辦理涉疫案件過程中強化司法社會功能,充分展現了全省法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以典型個案和法律解析實現警示、規範、指引社會行為的作用,充分詮釋了新時代人民法院在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中治國重器的功能價值和社會意義。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吧!


(一)妨害公務犯罪


案例一:劉某妨害公務案


在吉林省實施疫情防護一級響應期間,被告人劉某自2020年2月6日起,乘火車先後輾轉遼寧省開原市,吉林省四平市、長春市、吉林市、黑龍江齊齊哈爾市等地,後因疫情封路於2月11日返回吉林市船營區其姥姥滿某某家。船營區某街道衛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到滿某某家進行核查並送達“外省來吉返吉人員居家單獨隔離觀察告知書”時,劉某在房間內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恐嚇、威脅,工作人員恐生意外,遂離開上車,劉某從室內衝出,手持摺疊刀奔向工作人員所在車輛,在工作人員驅車駛離中,劉某持刀追趕約200米,並用刀扎擊車後備箱蓋,工作人員甩開劉某後駛離現場。


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向船營區法院提起公訴,船營區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鑑於被告人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件啟示】


被告人劉某在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一級響應期間,阻礙疫情防控措施實施,以辱罵、恐嚇、暴力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戰疫就是戰役,皆為戰時,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老少婦幼,皆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疫情期間政府規定,要主動學習防疫知識,既要對自己負責,更要對家人、社會負責,任何恣意妄為,擅越紅線的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都應該依法嚴懲。


案例二:李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3日,松原市排水公司工作人員曲某某、高某按照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對寧江區某小區進行疫情防控工作。當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後欲進入該小區,李某某拒不配合檢查登記,並用卡簧刀威脅曲某某,用拳頭擊打曲某某右臂,後離開現場。李某某回家取一把錘子再次返回疫情檢查點,持錘子威脅、辱罵曲某某、高某。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抓捕。


松原市寧江區檢察院向寧江區法院提起公訴,寧江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鑑於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認罪認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件啟示】


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控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疫情防控屬非常時期,關乎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每一個人都應嚴格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責任和義務,約束個人的行為,守住法律的底線,守護公共安全的紅線。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威脅抗法的行為應依法嚴懲,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堅定決心。


案例三:尤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0日11時許,被告人尤某在未佩戴口罩、未登記、未測體溫的情況下欲進入吉林省安圖縣二道白河鎮某村,被工作人員阻止,後又欲繞道進入某村,被趕來的輔警多次勸阻。勸阻時,尤某將輔警摔倒在地,騎在輔警身上毆打其頭面部,致其受傷。後增援民警趕到現場,尤某抗拒執法,使用木棍擊打民警頭部,後尤某被抓獲。


安圖縣檢察院對尤某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安圖縣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根據尤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件啟示】


2020年1月25日,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全省各地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落實一級響應相關措施、規定,並向社會發布通告。尤某在當地管控期間,不佩戴口罩、不登記、不測體溫、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的工作,在民警出警後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並致一民警一輔警受傷,其行為擾亂了疫情期間的社會秩序,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依法予以從快從重處罰。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沒有任何人能夠置身事外,廣大市民要嚴格服從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學習防疫知識,對自己、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任何任性妄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務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四:孫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3月1日11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尾隨他人進入吉林市船營區某小區,該小區保安及社區工作人員依規告知其應出示門禁卡、通行證或配合登記進入小區,孫某某拒不配合工作,辱罵、推搡小區保安,對錄像的社區工作人員進行毆打,將錄像設備打落在地,致社區工作人員輕微傷。案發後,孫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對孫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當日船營區法院受理該案並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鑑於孫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後,孫某某服判,不上訴。


【案件啟示】

疫情防控工作與公共安全和社會大眾利益休慼相關,每個公民都應配合,被告人孫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暴力手段妨害防疫工作,已經構成犯罪,嚴重威脅疫情防控秩序,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由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法院迅速啟動刑事案件快審快辦機制,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在受案當日便公開庭審並當庭宣判,對打擊和減少涉新冠肺炎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良好社會秩序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詐騙犯罪


案例五:李某犯詐騙案


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張某某相識。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張某某欲募集捐款購買口罩,支援災區。李某為支付網絡賭博的開銷,謊稱自己有口罩貨源,二至三天就可以郵寄,騙取了張某某信任。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張某某將募集的捐款向李某轉賬108,000元,李某收到轉款後立即用於網絡賭博,最終將108,000元全部揮霍。到案前,李某委託其姐夫郭某某向張某某還款5000元,其餘錢款尚未返還。


遼源市西安區檢察院向西安區法院提起公訴。西安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疫情非常時期,利用人們急於向災區實施愛心援助的心理,騙取被害人信任,通過電信手段實施詐騙活動,並將善款全部揮霍,遂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件啟示】


此案系吉林省首例侵害愛心人士財產權的涉疫詐騙案件。在全國人民踴躍捐款支援武漢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被告人利用愛心人士捐款購買口罩等防疫物資的迫切心理,實施惡意詐騙,其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法院綜合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結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給予從嚴、從快、從重懲處。通過非常時期法治“硬”手腕,打擊無良不法分子,同時提醒廣大群眾提高防騙意識。


案例六:蘇某詐騙案


在疫情期間,被告人蘇某利用微信發佈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實施詐騙,分別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9 340元、被害人劉某人民幣700元、被害人孟某人民幣4 500元、被害人張某人民幣9 300元,被害人龍某人民幣6 000元,共計詐騙人民幣29 840元。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蘇某在吉林省樺甸市的家中被抓獲。


樺甸市檢察院對蘇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樺甸市法院利用遠程視頻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鑑於蘇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遂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案件啟示】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發,導致民眾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市面上的口罩無法滿足突發性需求。被告人蘇某利用民眾對口罩急需的迫切心理,利用微信發佈虛假的口罩銷售信息,屬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詐騙,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從嚴從重處罰。本案從案發到判決僅數兩天時間,快審快結彰顯了對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任何人都不應抱著貪財僥倖心理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與此同時,廣大群眾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應當保持理性,不要輕信網絡或微信中來源不明的信息,儘量選擇正規購物渠道購買口罩等防疫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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