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巧成拙!三明一老人为给孙子“进补”被捕

“吃啥都能补”的说法,

直戳一些人盲目进补的心理痛点,

还有一些人为了满足特殊的味蕾需求,

使各种野生动物被杀戮,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禁食野生动物,

从你我做起。


弄巧成拙!三明一老人为给孙子“进补”被捕

2020年2月12日上午,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通过一条举报线索,在清流县余朋乡黄某周家中的冰箱里查获了两只野生鸟类冻体,经鉴定,该两只野生鸟类分别为灰胸竹鸡和乌鸫,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证据面前,黄某周如实交代了其猎捕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原来,黄某周去茶山采茶子时,无意间惊飞了茶山边草丛里的野鸟,因相信吃“野味”可以“补身体”的说法,一向疼爱孙子的他就想着抓几只野鸟回去给孙子“补补”,于是就在野鸟出没的地方架设了一张捕鸟网,前后共抓获了两只野鸟,并带回家宰杀干净后放到冰箱保存,打算等孙子回来了弄给孙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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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孙子没等来,却等来了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当森林公安民警来到其家中,黄某周这才知道自己摊上了“大事”,后悔莫及。目前,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非法狩猎案对该案立案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等待黄某周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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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流县检察院干警邀请县公安民警深入全县13个乡镇,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面禁食禁售野生动物的通告》粘贴至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在各林业站工作人员及各村护林员的协助配合下,已覆盖全县118个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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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巧成拙!三明一老人为给孙子“进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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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传过程中,群众纷纷表示野生动物要禁食,这类案件就要严打,对我们的《通告》宣传,表示非常赞同和支持。也有村民表示疑惑,提出以下问题,让我们一一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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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弄巧成拙!三明一老人为给孙子“进补”被捕

以后牛蛙和甲鱼还可以吃吗?

人工饲养的牛蛙、甲鱼可以继续食用。理由:《决定》及《通告》规定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禁止食用的,而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食之列。根据农业农村部3月4日紧急印发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牛蛙也在同批公布的可食用物种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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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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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巧成拙!三明一老人为给孙子“进补”被捕

我们都可以继续吃!!


温馨提示

石蛙(石润),学名棘胸蛙,属于“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禁止食用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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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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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捕几只小麻雀应该没什么关系吧?

不可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理由:《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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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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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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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只小麻雀算情节严重吗?禁猎期又是什么时候?

问的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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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再来说说禁猎期的规定,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清政文[2019]39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规定,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鸟类实施禁猎,禁猎期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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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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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明白了吗,捕鸟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在禁猎期用网捕捉麻雀,属于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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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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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老铁们,答应我,为了不至于一不小心触犯法律,我们还是不要打野生动物的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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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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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打猎了,但是什么动物都没有猎捕到呢?

也可能涉嫌犯罪。来看一个我们身边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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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经典案例向上滑动阅览


2019年9月14日至23日,清流县彭某甲、彭某乙、官某某三人先后五次采取在稻田周围布好电网,把布好的电网接到电击升压机上,通过移动电瓶接通电击升压机产生高电压的方式猎捕野猪,五次均未捕获野猪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被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现场抓获。


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被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起诉至清流县人民法院,最终彭某甲、官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彭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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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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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野生动物类犯罪,不但要判刑、罚金,还要民事赔偿?是真的吗?

是真的,不单这些,而且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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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经典案例向上滑动阅览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间,邹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山场利用布设的铁兽夹共猎捕3只“寒鸡”(白鹇)和1只“野鸡”(白颈长尾雉),其中3只“寒鸡”被发现时已死亡,捕获的1只“野鸡”被邹某某带回家中使用剪刀宰杀后供自己食用。


经检验和鉴定,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的“野鸡”1只为白颈长尾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非法猎捕、杀害的“寒鸡”3只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邹某某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3月28日,邹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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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六

弄巧成拙!三明一老人为给孙子“进补”被捕

赔这么多哦,价值怎么计算的呢?

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的。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457/content-1054375.html链接在这里,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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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检君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邹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举报电话:110;0598-5335037、0598-8706828、0598-532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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