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來了,退稅期限你真的懂了嗎


4月份來了,退稅期限你真的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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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出口退(免)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之規定,並不是取消了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限制,而只是規定對於超過次年4月份增值稅申報期截止日而沒有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可以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隨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也就是說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24號公告關於申報期限的規定依然有效。

出口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出口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延期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之規定,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今後無需辦理。

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之規定,出口退(免)稅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可以不用再集中在次年4月份申報,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關單或發票超過合理期限仍沒有信息,出口企業在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後即可提請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收匯申報和不能收匯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八條之規定,出口企業需要在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收匯情況或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辦理不能收匯申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也就是說,過了次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出口企業仍未收匯或未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不必著急辦理免稅申報,只要在今後能夠收匯或補辦不能收匯手續,皆可以申報退(免)稅。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受託出口報關的貨物,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也就是說,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不再受出口次年4月15日前開具的時間限制。

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出口企業當年度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仍應於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出口企業當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仍應於次年4月20日前申報辦理。

重要提示

上述講解均基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定,若稅務總局後期出臺實施細則,應以總局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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