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河南靈寶:這般“借錢不還”構成詐騙罪

2018年1月至12月,靈寶市的白某使用化名,利用之前是菸酒行業務員的身份,謊稱認識某品牌白酒本地代理商,以能提供低價酒為交換條件,藉口進酒資金短缺,在欠外債很多、根本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先後向田某等7人借款265472.5元,用於自己還信用卡、消費等。

【意見分歧】

靈寶市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白某與被害人之間屬於民事糾紛。白某向田某等人借錢,出具了借條,雙方屬於民事糾紛,沒有必要通過刑法進行制裁;第二種觀點認為白某構成詐騙罪。白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自己已經不是菸酒行業務員身份的真相,以能提供低價酒為誘餌,以購買低價酒為藉口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案件評析】

借貸式詐騙犯罪與民間借貸,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客觀方面來判斷:

1.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作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本案中,白某就是編造購買低價酒的用途,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嫌疑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本案中,白某把錢用於還個人信用卡、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這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2.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通過行為人的財務狀況及其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本案中,白某在本人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謊稱認識某品牌白酒本地代理商,可以買到低價酒,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歸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3.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嫌疑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在被害人追償過程中,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在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過程中,應當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靈寶市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白某提起公訴。近日,該案經靈寶市法院審理,判決白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退賠田某等7人265472.5元。(文/先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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