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女高管,一併被除名!員工非工作時的所作所為,企業能管嗎?


兩位女高管,一併被除名!員工非工作時的所作所為,企業能管嗎?

拜耳中國辭退澳籍女高管一事已經基本塵埃落定。該澳籍女高管因為違反北京市疫情防控管制措施被拜耳中國直接辭退。次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公告稱,決定對涉事女高管決定採取註銷工作類居留許可和限期離境的措施。


無視疫情防控管制措施,漠視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囂張跋扈,趾高氣昂,最後落到個失業且被遣返的局面。


無獨有偶,從美國返回的黎姓女士,吃退燒藥隱瞞真實病情。在已經出現患病症狀後,隱瞞事實,致使59名乘客被隔離。經過北京市公安局縝密工作,決定以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對黎某立案偵查。3月20日,黎某所供職的美國公司biogen發表聲明稱,黎某在未告知公司並忽視健康專業人士建議的情況下,因個人原因返回中國。她的行為與公司價值觀相悖,她目前已經不是我公司員工(已除名)。

同為名企高管,雙雙落到如此殘敗的局面,真是讓人唏噓不已。按理說,能在世界知名的企業從事管理工作,工作能力和管理實力應是得到認可的。可兩人為何會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我們不得而知。可從以上兩事例中,我們發現,涉事兩人均是在非工作狀態下因違反了異地國家的法律而被企業除名的。那麼問題來了,企業用工管理權的空間和外延有多大?企業能約束和控制員工在非工作狀態下的行為進而採取相應的用工管理措施嗎?

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從兩個方面理解:1、員工因身份隸屬關係產生的用工義務並不侷限於工作時間和工作空間;2、企業可以員工實施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為由對員工非工作狀態下的行為予以制裁。換言之,第一點是員工於勞動法層面的義務,而第二點是員工於其他法律法規層面的義務。

我們先說第二點。

員工在非工作時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實例在實踐中有很多,我們就簡單舉例說明。員工在休息日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最終被法院判決拘役和罰金的。此案情和該員工所在企業沒有直接關係:首先,員工實施違法行為是發生在休息日。其次,員工違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勞動法,那麼該實例中企業能否將員工除名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直接辭退員工。雖然員工實施違法行為並非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但因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性,法律賦予企業可以直接將員工除名。

為何員工在外實施的與工作職責無關的行為後果會影響勞動關係的履行?

兩位女高管,一併被除名!員工非工作時的所作所為,企業能管嗎?

人身依附性!當員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帶有人身依附性質的、緊密的隸屬關係。這種隸屬關係的履行基礎在員工方面就表現為須具備下述要件,包括:品格、誠信、自由、忠誠等。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後,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勞動行為無法實施外,其品格要件也喪失殆盡,此使得勞動關係的存續喪失基礎要件。故縱然員工實施的違法行為與企業無關、與工作無關,法律上也賦予用人單位可將這種已喪失繼續履行價值的工作關係予以解除的權利。


再說第一點。

我們以一個經典案例引出,這就是著名的維珍航空公司辭退空姐案。

【案情簡介】

2012年2月7日,維珍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宣佈:該公司計劃用3年斥資1億英鎊提升豪華商務艙產品,這是該公司有史以來對商務艙最大規模的投入。3月1日起,上海起飛的航班啟用全新的 “精緻餐食”服務。當天,兩名空姐轉發並評論稱:“東西少,又難吃,光改餐具有什麼用?”

2012年2月29日,維珍航空因此事將兩名空姐停飛。3月7日空姐再被公司人事經理約談兩次後,公司方面以其所發表的微博內容影響惡劣、對公司造成損害、兩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僱。

【雙方觀點】

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後發酵,引來網友熱議。兩名空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駁回後,向上海市長寧區法院提起訴訟。空姐的代理律師認為,維珍航空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兩名空姐在私人時間用微博發表評論,不應受到公司規章制度的制約,且微博為匿名微博,並未表露維珍航空員工身份。且兩名空姐也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維珍航空,從消費者角度可以就供餐服務發表意見。所以,她們在微博上所做之評論,既對維珍航空無影響,也不應受維珍航空規章制度的約束。且兩名空姐所作評論並非不實言論,在被停飛後她們也進行了刪除。維珍航空以兩人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缺乏依據。

維珍航空代理律師則稱,公司的員工手冊和紀律政策規定,員工不得在互聯網上製作、發送、轉發攻擊性的或不體面的內容,同時還規定,嚴重違紀將被立即解僱。紀律處分程序為紀律處分政策的其中一項內容,兩名空姐已簽收並知曉該規定。但她們卻違反規定在微博上發表對公司不利的評論,事後本人亦在公司調查中予以確認,同時通過微博的鏈接可查詢到兩名空姐在微博賬戶資料。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應對僱傭單位負有忠誠義務,忠誠義務能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是勞動契約的本質要求。公司的僱員不同於一般的消費者,僱員身為僱傭單位內部一員,對其熟悉程度遠大於外界,僱員對僱傭單位的評價,較之於普通消費者外界對其認可度更高。兩名空姐作為維珍航空員工為維珍航空服務,應忠誠於維珍航空,忠誠義務要求勞動者不得發表對僱傭單位不利的言論。本案中兩空姐雖然於非工作時間在微博上發表了對維珍航空不利的言論,但該言論對維珍航空的影響是持續的。作為勞動者,其在非工作時間對涉及公司對外經營形象的言行亦應盡謹慎態度,以維護公司利益。當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在公共傳媒平臺上對僱傭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威脅時,僱傭單位可以依照本公司的內部規定對僱員進行懲戒。本案中兩名空姐在明知僱傭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依然在微博上發表對僱傭單位不利的負面言論,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她們的行為對維珍航空造成損失,但基於微博開放性以及在現代社會的影響力和傳播力,她們的言論已經對維珍航空的聲譽以及品牌建設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威脅,其行為違反了維珍航空的內部規定,且違反了勞動者應盡的忠誠義務。兩被告據此與兩名空姐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質疑聲】

綜合以上的案情和審判要點,仍支持兩名空姐的觀點認為:1、兩名空姐發微博是在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場所,該行為不應受到航空公司的約束;2、兩名空姐所發微博內容屬實,並無虛構、捏造和誹謗,憲法明確公民有言論自由;3、兩名空姐的行為並沒有給航空公司帶來任何實質損害;4、發表個人真實感受,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兩名空姐只是把航空公司偷樑換柱的真實內幕公示,是為了維護大眾的利益。

【我們認為】

起初閱讀該案,我們也認為法院的判決結論錯誤。如照此結論分析,員工主動揭露企業存在製假和欺詐的行為,維護公眾利益的,也屬於違法行為?但時隔多年以後,該法院的判決理據和結論已越來越成為主流觀點,我們起初的觀點也的確存在偏差理解。因此,仔細研讀判決的精髓,確實很有必要。

法院認為:員工對企業有忠誠和維護的義務。雖然員工處於非工作狀態,但並不代表其行為不會導致企業利益受損。因而,界定企業是否有權利管理、約束和制裁員工在非工作狀態下實施的行為,關鍵點是在於:1、該行為是否已實際對企業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包括經濟、名譽和評價等)。2、企業的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存在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實。

結論:企業有權利約束、管理和制裁員工非工作狀態下的行為。如上所述,企業錄用員工,看重的不僅是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績,在意的還含括道德、品格和素質等要素。員工於非工作狀態下實施的消極行為,定然會影響企業對其的品格評估以及後續的工作安排、職責賦予和晉級擢升等具體安排。

剖析法院的判決理據,我們認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公民也有舉報違法犯罪事實的權利,但員工在言論發表和舉報路徑的選擇上是和普通公民存在區別的。是向職能部門舉報還是直接公示大眾,行為性質是完全相異的。員工是為企業提供勞動服務且從企業獲取工資報酬的,雙方應是共存共贏之目的。而員工因此所負有的職業道德義務(維護企業的法律權益),就是員工與一般公民在企業利益問題處理上的根本區別。相比較一般公民來說,員工的身份使其獲悉企業秘密的渠道更廣、機率更大。而員工一旦發佈不利於企業的言論或觀點,更易於被其他大眾所信服。由此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和後果,相信也會更負面、更廣泛。兩名空姐有違職業道德,有違忠誠義務,損害航空公司信譽是法院判決空姐敗訴的核心理由。根據法院的判案結論指引,我們給出預警提示:員工不應以公開方式評價企業是非,不得傳播、散佈可能造成企業權益損害的信息內容。如員工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之處的,應首選通過內部渠道或法律途徑解決處理,儘可能將對企業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的用工義務範圍還不限於此。另一較為典型的情形即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的遵守不僅貫穿於整個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且與員工是否處於工作狀態無直接關聯。員工離職後,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仍需依規遵守至相應期限屆滿。員工於非工作狀態下實施洩密行為或競業禁止行為的,企業可以約束、管理、制裁並依法追究員工的法律責任。

兩位女高管,一併被除名!員工非工作時的所作所為,企業能管嗎?

綜上,員工在非工作狀態下實施的不損害企業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個人行為,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輿情評議,不嚴重違背社會主義價值觀和道德標準的,用人單位無權干涉和處理。可以看出,這個區間雖然小,但畢竟是客觀存在的。

為便於規制,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對員工非工作狀態下的行為準則、立場價值、原則精神和規範要求進行強調、倡導和完善。提出具體要求,明確獎懲措施。如員工觸犯後雖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僅被採取行政拘留強制措施的,企業雖無法依據“被追究刑事責任”條款規制處理,但仍可依託規章制度的上述內容依制處罰。

兩位女高管的所作所為,已使得其將個人意志凌駕於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之上,其價值觀已完全與所屬企業背道而馳。加之該兩事件發生於疫情防控關鍵期這一特殊週期內,兩人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嚴重後果及傳播深度可想而知。企業作為社會主體,勇於擔當,迅速處理將兩人除名,合情合理又合法,贏得一片讚譽。

遵紀守法,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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