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提醒:自然人經營所得項目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自然人經營所得項目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四個提醒

提醒一

經營所得不管是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均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公司支付款項時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

新《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規定第(三)項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涉稅提醒:自然人經營所得項目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提醒二

目前只有納稅人取得的經營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其餘的8項所得均有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其餘的8項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個稅!

參考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參考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提醒三

目前好多企業都違法了,原因就是支付自然人的8項所得未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

比如:

我公司支付自然人王平勞務報酬5000元,取得王平代開的發票,但是我公司沒有在支付勞務費的時候扣繳個稅,導致產生涉稅風險了。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提醒四

目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其代開發票時,不再徵收上述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而是轉為由支付方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了。

扣繳義務人向自然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履行預扣預繳義務,並辦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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