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代開發票也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地方稅費政策?

最近,自然人森森去稅局代開了一張發票,可看到發票備註欄的稅額時犯嘀咕了,心想:這稅額跟自己算的怎麼不一樣呢,馬上去問問小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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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發票中增值稅稅額為672.76元,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費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費率為2%,城建及附加費按照50%幅度減徵,計算稅(費)額如下:

城建稅=672.76×7%×50%=23.55元

教育費附加=672.76×3%×50%=10.09元

地方教育附加=672.76×2%×50%=6.73元

計算結果與發票票面備註欄顯示結果一致。

財稅[2019]13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六稅兩費”的減免政策實行也有一陣子了,那麼如圖所示的個人(自然人)為什麼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是否與小規模納稅人一致呢?

自然人為何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三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佈)第四條等規定,自然人(即其他個人)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提醒:個體戶一般納稅人不享受“六稅兩費”的減徵優惠政策。

自然人個人的“六費兩稅”減徵優惠適用條件是否與小規模納稅人一致呢?

來看看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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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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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規定:

我去代開發票也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地方稅費政策?

綜上所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現在的判定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但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仍可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也就是說,其他個人的年銷售額不論是否超過500萬元,都是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進行納稅,享受“六稅兩費”的減徵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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