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裝房屋買賣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精裝房屋買賣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精裝修住宅因可減少住宅使用的中間環節,規範裝修市場,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汙染並提高物業品質,因此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鑑於此,本文擬對精裝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比較常見的兩個問題略作分析和探討。


一、買受人可否以裝修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收房

  

未進行裝修的商品房稱之為毛坯房,毛坯房不能直接居住,不是真正意義上完整的物業產品,因此對毛坯房進行裝修對於房屋的居住使用是不可或缺的。精裝修住宅實現了商品住宅一步裝修到位,其與商品房本身共同構成了開發商應交付的標的物。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於其風險轉移之時應當具備約定的性狀,沒有約定時,應當具備適用於合同預定的使用目的或者通常的使用目的,並具備同種標的物一般應具備的、買受人從物的種類上可以期待的性狀。因此,如果裝修質量存在缺陷,致使房屋居住使用的功能受限,或者裝修不符合約定的交付條件時,買受人有權拒收。具體情形有:


一是裝修不符合約定的交付條件。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會對交付條件進行約定,精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則還會同時約定裝修的交付條件,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政府示範文本中一般會對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進行約定,如將廚房和衛生間於交付時可以正常使用作為交付條件,同時約定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上述條件的,出賣人應承擔逾期交付責任。若約定的交付條件未能達到,則買受人有權拒收,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是裝修質量問題影響房屋居住使用功能的實現。精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交付給買受人的是經過裝修的成品房,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的目的,是為了居住使用。倘若因裝修質量問題導致房屋居住、使用的某項功能不能實現,則即使合同中未約定為交付條件,買受人也可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拒絕受領房屋。如為了增加房屋居住的舒適性,合同約定了鋪設地暖或安裝中央空調,若因質量問題,地暖不能制熱,或者中央空調不能製冷,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三是裝修風格與約定不符。實踐中,有些開發商為買受人提供了多種裝修樣板以供選擇,倘若買受人選擇了美式鄉村風格的裝修,實際交付時因開發商之錯誤裝修為日韓簡約風格,則買受人有權選擇拒收。其原因是,房屋價值巨大,裝修也通常耗資不菲,家裝風格通常影響買受人的居住體驗,以至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是,因裝修已經完成,並不存在質量問題,拆除後重新裝修損耗過大,應認定為經濟上履行不能,買受人可拒收房屋並解除合同,但其拒收房屋後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則不應支持(逾期交房以交付房屋義務仍具履行可能性為前提)。當然,該情形下買受人也可受領房屋,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

  

除上述情形外,對於一般的質量瑕疵,買受人無權拒收房屋,但因開發商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買受人可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對於維修期間的所產生的房屋無法使用的損失,可要求開發商賠償。

  

二、買受人可否就裝修的某項材料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開發商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全裝修住宅中涉及裝修的材料,尤其是一些電器設備,比如空調、冰箱、抽油煙機等,這些設備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呢?筆者認為也不適用。出賣人交付的是一個經過裝修的房屋而非房屋與裝修材料,全裝修住宅是房屋與裝修合體。與因房屋建材質量缺陷而形成的問題,只能通過房屋質量問題而不能通過建材質量問題提出請求一樣,對裝修中使用的材料,只能通過對裝修提出請求,而不能對建材提出請求。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也不適用全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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