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審判┃年過半百卻屢次鋃鐺入獄,不願吃苦不是你“小偷小摸”的藉口

前腳剛走出監獄

後腳又踏回監獄

偷盜成性屢教不改

“雲”審判┃年過半百卻屢次鋃鐺入獄,不願吃苦不是你“小偷小摸”的藉口

咋回事!!!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到明溪縣河邊公園處,用隨身攜帶的撬棍將電纜井蓋撬開,用剪刀及刀片將電纜線的兩端剪斷,從井蓋內抽出,然後將電纜線捆起裝進隨身攜帶的編織袋內。

此次共盜竊電纜線三根,共計56.8米,後乘坐班車前往三明,到三明市區將盜竊來的電纜線賣到廢品站。經明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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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到明溪用相同的手法盜竊井蓋內的電纜線兩根,共計27.4米,並在附近盜走一輛粉色自行車用於逃跑。被告人周某將自行車停放於明溪縣林業總公司樓下,用於日後盜竊電纜線使用。被告人周某回到三明市區將盜竊來的電纜線賣到廢品站。經明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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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底某日凌晨,盜竊電纜長度39.1米,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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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初某日凌晨…還來!盜竊電纜長度39.1米,價值人民幣1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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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在三明被明溪縣公安局抓獲。

在此之前,被告人周某2008年7月31日,被沙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09年11月6日,被沙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2016年1月12日,被明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2017年5月9日,被明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8年2月6日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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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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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電纜線,價值6700元,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已成立。被告人周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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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審結束後,主審法官楊建玲通過遠程視頻為被告人判後答疑,從而得知被告人失業後經常偷盜,現在年過半百,不願吃苦,無法找到新工作,只能靠小偷小摸維持生活。法官向被告人釋法析理後,被告人周某表示非常後悔,表示出獄後一定痛改前非,開始重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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