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夫求奸遭拒,驚醒在旁丈夫,丈夫追出槍殺姦夫:正當防衛?

【案情簡介】

黃小強與張富貴之妻吳翠花常年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在東窗事發之後,張富貴要求吳翠花斷絕與黃小強的來往。吳翠花向黃小強提出分手遭拒。黃小強威脅:“如果分手就殺掉你孩子”。吳翠花被逼未與黃小強徹底斷絕關係。正月十五的晚上,黃小強潛入張富貴、吳翠花家中的臥室,將吳翠花的內褲脫掉,欲與其發生性關係,吳翠花醒來發現是黃小強,表示拒絕。

黃小強脫掉褲子爬到吳翠花的身上,吳翠花掙扎推黃小強,由此驚醒睡在同床的張富貴。張富貴開燈後發現是黃小強,看見黃小強正在穿褲子,並責罵黃小強。黃小強立即逃跑。

張富貴追到門口發現黃小強持一根一米多的棍子與其對峙,於是返回客廳拿出其平時打獵所用的土銃。吳翠花見狀勸張富貴莫追了。張富貴覺得黃小強欺人太甚,一定要教訓他,讓他以後不敢再欺負自己,然後拿著土銃追了出去,追至一路口時打開電筒一看,見黃小強拿著木棍蹲在路邊。黃小強見狀立馬反方向逃跑。張富貴見黃小強跑到大概三四十米遠一個拐彎的地方即將看不清人影,對著那個方向開了一槍。然後跑過去發現黃小強頭部中槍,不久死亡。

張富貴供述:其只是想教訓一下黃小強,沒想過將其打死。案發後,張富貴自首並賠償黃小強家屬十萬元。

另外查明:黃小強是十里八村的地痞流氓,無惡不作,調戲良家婦女的事沒少幹,橫行鄉里三十餘年,民憤極大。槍彈檢驗鑑定意見證實上述土銃系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具備殺傷力。

【註明:案例為真、人名為假,以上即是客觀事實,不作其它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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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黃小強與吳翠花通姦不是犯罪行為,但其案發當晚向吳翠花求奸遭拒後,仍然強行與吳翠花發生性關係未得逞的行為應當評價為強姦未遂。鑑於黃小強已經死亡,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的關鍵是如何評價張富貴的行為。

張富貴槍殺黃小強,這是客觀事實。雖然張富貴沒有殺死黃小強的直接故意,但是張富貴長期打獵,知道土銃的射程、威力,明知土銃打中黃小強可能造成黃小強重傷或死亡,卻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所以,從犯罪構成角度而言,張富貴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那麼其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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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假如張富貴開燈後見到黃小強正在強姦其妻子,其可以當即殺死黃小強,且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對正在進行的強姦犯罪可以實施無限防衛。然而,張富貴開燈後見到黃小強正穿褲子準備走人,且在被罵後立即逃跑。張富貴追至門口見到黃小強拿著木棍與其對峙,說明黃小強有一定的危險性,以目前放寬的正當防衛觀念,對潛在的危險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張富貴倒是可以在當時實施恰當的正當防衛,但其返回屋內拿土銃,再折回門口時發現黃小強已經逃跑,其繼續去追,見黃小強拿著木棍蹲在路邊,黃小強又逃跑,張富貴眼見追不到朝著黃小強逃跑的方向開了一槍,結果打死了黃小強。此時已經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是正當防衛。

張富貴作案的土銃系以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具備殺傷力,屬於非法持有槍支罪中的槍支。其長期持有槍支的目的是為了打獵,不是為了殺人而準備槍支。持槍與之後的殺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係,應單獨評價為非法持有槍支罪。綜上所述,張富貴構成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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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無情的,以現有的刑法理論,張富貴確實構成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但法不外乎人情,真正考驗法官的是如何對張富貴的量刑。該案一審判決張富貴無期徒刑,二審進一步考慮黃小強具有嚴重的過錯,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鄙人認為,黃小強被告知斷絕通姦關係後,不僅毫不收斂,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完全置倫理道德不顧,本身已嚴重違背了社會公眾的樸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底線,更惡劣的是,其居然還跑到吳翠花臥室當著張富貴的面行苟且之事,這是對張富貴人格尊嚴的嚴重侮辱和踐踏。正所謂是可忍,孰不可忍。張富貴由此爆出極端憤怒情緒,完全可以理解,在憤怒下殺死本身就是無惡不作的黃小強,當然,也必須從輕判決。

法律期待我們都做合法的事,但是對於張富貴這種,還期待他做合法的事有些強人所難。試問,有幾個丈夫在面對張富貴的情形時,不會做出過激的反應?這有些涉及期待可能性的意思。如果非要對這種行為人以法非難,真的要考慮從輕再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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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第一,通姦行為無疑會對作為社會細胞的家庭造成毀滅性打擊,其社會危害是極其嚴重的。但是,通姦卻不違法,只能給予道德譴責。像上述案例的張富貴,其明知黃小強與其妻子長期的通姦,但面對作為地痞流氓的黃小強卻無計可施,唯有默默忍受,即便報案,公安機關也不會處理。其已經沒有任何途徑可以自我救濟。假如,法律賦予夫妻對於與配偶通姦的相對方有自訴權利,將通姦行為認定為一種輕微犯罪,張富貴及早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權利,或許不會釀成黃小強這種悲劇。這種方式也並不是不可行的,國外有將通姦認定為犯罪的,可以借鑑。

第二,現有正當防衛理論明確只有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然而,有的不法侵害卻是反覆的、多次的,這次不法侵害結束後始終還會發生下次不法侵害,為什麼就要限制防衛人在不法侵害發生時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呢?我明知兇手這次殺我不成,下次還會殺我,在他殺我不成逃跑的過程中,為何我就不能先發制人殺他?就像上述案例當中的張富貴,明知黃小強這次強姦(假設)其妻子不成,下次還會來實施強姦,為何在黃小強這次強姦不成逃跑時,其就不能實施防衛呢?非要等到權利遭到損害時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衛,意義何在?我也反對以暴制暴,但總覺得上面說的問題不能不重視。正當防衛理論還得研究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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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點啟示純粹是在瞎想,如有不當,接受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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