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江蘇省高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聞金友,湖北勝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職律師。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要求,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試行法院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

  二、適用範圍

  1.我省法院管轄的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各類民事案件,適用本實施方案。

  2.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實施方案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實施方案;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三、試行標準

  1.各級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

  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20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侵權人有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計算公式為:每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勞動力喪失比例×被扶養年數÷共同扶養人數

  3.被扶養人系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除可獲得死亡賠償金中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仍有權作為近親屬參與剩餘部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人均經營淨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和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具體標準,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據省統計局統計的標準下發全省各級法院執行。尚未公佈相關標準的,按照已公佈的最近年度的標準執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級法院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內各相關部門通報試點工作情況,做好銜接工作。

  2.各級法院應按照要求貫徹執行,做好案件管理、統計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試點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民一庭。

  3.本實施方案施行後,原試點地區已施行的標準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執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注:按照統計分類,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體由四項收入組成。分別是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其中,

  工資性收入 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經營淨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計算公式為:經營淨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財產淨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將其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住戶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的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包括利息淨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淨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淨收入、出租房屋淨收入、出租其他資產淨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淨租金等。財產淨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移淨收入 指轉移性收入與轉移性支出的差額。計算公式為:轉移淨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轉移性收入 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住戶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住戶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救災款、經常性捐贈和賠償、報銷醫療費、住戶之間的贍養收入,本住戶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轉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戶之間的實物饋贈。

  轉移性支出 指調查戶對國家、單位、住戶或個人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付。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平均負擔係數 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包括就業者本人)。全省平均負擔係數=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數÷全省就業居民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

202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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