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公布全市检察机关第二批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今天


重庆市检察院公布全市检察机关第二批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3月25日,重庆市检察院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重庆检察机关第二批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庆云、检察四部主任刘伟、检察六部主任朱刚介绍了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情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是民营企业最有安全感的定心丸。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检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15+18”条意见,先后开展服务民企大走访活动、涉民企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活动,涉民企民事行政专项监督活动,切实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此次发布全市第二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是为了总结既有司法经验,以典型案件启迪办案思路和司法指引,从中汲取先进的办案经验与方法,从而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监督水平。


据了解,此次入选的7件刑事检察案例涵盖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多项检察职能,全面反映了“挂案”专项清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追赃挽损等多方面工作成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宽严相结合、办案与监督相结合、执法办案与促进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多重价值追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典型性。


此次入选的3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例,涵盖了多项民事行政监督职责、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其中有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民营企业负责人撤回监督申请的案件;有民营企业申请监督虚假调解的案件;有违背企业真实意思表示的案件。监督方式则涵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及释法息诉等,对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类似涉企案件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要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市检察院党组司法办案“三重境界”的要求,借鉴案例反映出的有效做法,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落实落细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之中。


此外,全市检察机关还将按照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靶向发力,精准服务,保障企业战疫情、渡难关、稳经营、谋发展,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驶入“快车道”。


重庆检察机关

第二批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名单


1.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T公司、苏某、蔡某某、陈某某等7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2.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H公司、宋某某、彭某某等31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B公司、谢某、彭某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


4.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不起诉案


5.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


6.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G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监督撤案


7.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8.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Y公司申请监督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9.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Z公司借贷纠纷虚假调解申请监督案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典型案例摘选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G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监督撤案


要旨


认真开展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行动,切实监督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久侦不结等情况,帮助涉案民营企业摆脱诉累,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G公司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


G公司在生产医疗设备时需使用数码照相机的主机部分,定期采购数码照相机。为获得更优惠的购买价格,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G公司采购员陈某某委托中间商户邱某某向重庆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数码照相机,G公司向邱某某支付相关费用,邱某某向G公司提供数码照相机和重庆某电器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交易方式开出增值税发票金额41万余元,税款6万余元已全部抵扣。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对G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对该案未开展进一步侦查取证,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对G公司负责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的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中发现该案件久侦不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认为该案主要证据不足,于7日内说明理由,并将该案撤销。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督促侦查机关依法撤案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清理出G公司案监督线索后,随即指派检察官查阅了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详细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询问了G公司负责人。在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作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共赢。


(二)主动作为,为民营企业摆脱诉累


“集中清理久侦不结、久诉不判案件,为民营企业发展卸下诉累”,是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在开展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行动中,发现并监督撤案的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的责任担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