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闖禍” 主人負責

隨著社會的發展,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寵物在現代人的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飼養寵物已成為一種新風尚。

而寵物“闖禍”傷人事件屢有發生,因寵物侵權引起的民事糾紛也隨之增多 。

近日,雨城區法院通過線上方式成功調解了一起寵物狗傷人導致的侵權責任糾紛。

案件回放:

下樓丟垃圾

被寵物狗咬傷引糾紛

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是鄰居。

3月6日,劉某下樓丟垃圾時偶遇正在遛狗的張某,被其寵物狗咬傷。

次日,劉某前往市區一家醫院就診,自費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並將診療結果告知張某,要求張某支付醫療費用。

但張某拒絕支付,雙方發生糾紛,經當地社區和派出所調解,均未達成調解協議。於是,劉某將張某起訴至雨城區法院。

法院調解:

線上調解化解鄰里糾紛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及時瞭解情況,耐心傾聽原被告雙方的意見。考慮到疫情期間,為減少因人員聚集帶來的風險,法官通過電話、微信等反覆與當事人溝通,向他們詳細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

通過努力,最後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被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主動賠償原告損失,原告隨即申請撤訴。這場因寵物傷人帶來的鄰里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說法:

寵物闖禍 主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飼養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在本案中,張某作為傷人動物的飼養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傷人,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承辦法官介紹,動物致人損害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只要發生傷人事件,對損害結果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對動物傷人案件都有明確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受害人被動物傷害時處於弱勢,法院判決時常常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而致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則包括: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動物被咬傷,動物飼養、管理人可免責;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比如甲人挑逗乙人的寵物犬致丙人被咬傷,則應當由甲人承擔賠償責任。

盧雯婷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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