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律師不會給當事人勝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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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問題分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先說民商事問題。從律師的角度看,有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己方當事人的風險。這裡麵包括了己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表述是否清楚,有的當事人會故意表述錯誤,也有認知原因表述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的。還有一個,案件自始是當事人的事,律師是代為辦理,當事人要配合律師的行動。有的當事人,律師還未開始取證,當事人自己就和對方說了不該說的話,致使自己律師無法取證的。也有當事人,在法庭上亂講致使案件敗訴的。

2,對方當事人風險。對方當事人可能存在對案件影響至關重要的證據,或者認輸等。

3,證據的不確定性風險。律師是和當事人簽署了代理合同之後,才參與到案件中來的,當參與進來後,調查獲得的證據,可能和當事人描述的有區別,或者和當事人說的不一樣,或者有的證據無法獲得,還有更狠的,證據從開始就存在先天瑕疵。我一朋友準備結婚買房子,女朋友去籤的合同,我朋友把銀行卡給女朋友付款到房產商賬戶,合同寫了女朋友的名字,後來房產證也寫了女朋友的名字。再後來兩人分手,我朋友想要回房子起訴,提交證據的時候,我和他的律師均告訴了我朋友,銀行打印的付款憑證要銀行蓋章。我朋友認為銀行打的憑證法院還要這麼那麼就是法院故意,堅決不去蓋章。官司輸了,朋友怪我和他律師。我朋友這事,就是典型的當事人不配合造成證據無效引起的敗訴。

4,判決風險。案件的性質,以法官在法庭調查中獲得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決的,這裡面就存在法官是否能從法庭調查獲得事實真相,也包括律師及法官對某些法律規定的理解偏差。所有這些,都會對案件的結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當然,法官要認定某當事人十惡不赦即使證據充分律師再厲害,他要選擇性失明,結果你也是懂的。

5,其他不可預見的風險。如新冠肺炎疫情情況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就是不可抗力風險。案件程序進行當中,也會遇到諸多不能預見的風險。

以上是民商案件中,律師要面對的風險,很多都不是律師可以左右的。律師為當事人做的是以自己的知識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不是包贏。法官沒看到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法官自己都不敢說哪方贏。所以,既然請了律師,就要好好配合律師的工作,再有,也要有可能輸的心理準備。

再來說刑事案件。

刑事刑事案件結果,根本就不以律師的目的為轉移,而是以偵查機關的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在此基礎上的公訴人與律師博弈後,由法院判決的結果,當事人有什麼犯罪行為,委託律師前,律師是不知道的,偵查機關能偵查到什麼證據,律師之前也是不知道的,因此律師肯定不能包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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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麼不給當事人勝訴承諾?

其實道理很簡單的,不外乎下面三個原因:

第一,《律師法》有明確規定,不允許律師給當事人承諾勝訴的結果。

因為這涉及到不正當競爭,試想如果一個律師拍著胸脯給當事人打包票,“這個官司肯定能贏交給我就行了”。而其他的律師都不敢去承諾案件的結果。

那麼最後的結果就是,只有這種敢承諾案件結果的人,有案件辦其他不願意承諾勝訴結果的,就失去了市場競爭力。

但是那些承諾了勝訴結果的律師,最終是否真正能拿到勝訴的結果,實際上,最後也不一定。

如果最終能勝訴還好,如果不能勝訴,那不是有欺騙當事人的嫌疑嗎?

第二,任何案件,沒有到最後一刻,結果都有變化的可能。

而案件的最終決定權並不完全掌握在律師的手中,而是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所以大多數律師,即便心心裡確信案件有99%甚至100%的把握能勝訴,他也不敢拍著胸脯向當事人承諾,案件必然勝訴。

把這種律師恰恰是一種比較理智的律師,而不是那種為了獲得案源而不擇手段,只能保證開頭卻不能保證結尾的人。

恰恰是這種人,才值得我們給予更多的信任。

第三,如果承諾了勝訴結果,今後很有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試想如果律師承諾了勝訴結果而結果並不理想,沒有完全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接下來的事情就很簡單了,當事人要麼去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理論,要求律師給一個說法,要麼找律師要求退律師費。

當然還有一種最嚴重的可能,那就是當事人會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因為你當初承諾了,保證能勝訴,後來沒有達到勝訴的結果,這二點之間的差距就是律師事務所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而根據過錯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賠償這部分損失。

這該是一個多麼可怕的後果,而本身這個後果是不需要律師事務所承擔的。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鄒玉傑律師


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時為什麼不能承諾勝訴?我想這個道理與醫生做一個再簡單的手術也不敢承諾一定會手術成功一樣。還有,我們看著再好的血管,再粗再直的手背靜脈,也沒有哪個護士敢給你一個承諾,必定一針見血一樣的道理。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太多的不確定性,比如,證人臨時不再出來作證,對方又有了新的證據。有很多難以預測的情況律師掌握不了。

那個手術看起來簡單,結果可能在打麻藥的時候患者突然出現狀況,或者心率太快,或者血壓太高,或者其他的難以預料的情況,讓簡簡單單的一臺小小的手術沒有成功。

或者看起來很粗的那個血管,彈性很差,針頭儘管很鋒利也沒用,針頭剛碰到它它就隨著針頭躲躲閃閃,怎麼也刺不進血管裡。或者看起來很粗,結果因為大出汗,或者因為大出血,或者因為腹瀉嚴重,導致那個粗粗的血管裡很空,使血管很癟,針頭刺進去的時候很容易同時把另一側的血管壁也刺穿了,結果,針頭沒有在血管裡,在血管外邊。

所以,我們不能因為看起來很容易成功的事出現了一個失敗的結果,就揮手暴打律師,暴打醫生,暴打護士。這個事情就是因為有太多的不確定性,沒有辦法保證100%的成功。所以,都要理解律師,理解醫生,理解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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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真實的原因是,律師無法斷定法官是否枉法裁判! 別說律師,我本人就多次上庭,深刻體會了法官同案不同判的違法行為。我估計律師在接案並瞭解清楚案情後,肯定可以從法律角度預判出裁決結果。可事實是,法官裁定吋,有否行政干擾、私下行賄、人情說和等等,律師都無法掌控,所以律師無論從職業道德、還是現實出發,肯定無法答應委託人的“勝訴之請”。我經歷的行政案,更是印證了一一大案講政治、中案講穩定,小案講公平的所謂法制環境!這就是真實的司法環境。


妮和八卦


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當事人的詢問:“案件能否勝訴?”

但這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

首先,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是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作出不當承諾的

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四十四條規定,律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託人提出分析性意見。第七十九條規定,律師就法律服務結果或者訴訟結果作出虛假承諾屬於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其次,律師與當事人對於勝訴的認定並不完全相同

從律師的角度看,為代理的當事人爭取到利益的最大化便是勝訴。但偶爾當事人並不會這樣進行認定。

律師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服務,而非勝訴的一種“產品”;律師注重的是辦案的過程,但並不能保證辦案的結果。在辦案過程中,律師勤勉盡責,運用專業知識為當事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

那請律師的意義是什麼呢?當事人多為非法學專業的人士,與其自己研究法律,不如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做,是當今社會乃至今後發展的主流。

希望當事人都能夠充分理解和尊重律師付出的勞動,而非只是一味追求勝訴而不論事實與證據。


律師說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律師為什麼不會給當事人勝訴的承諾?


法律法規禁止律師作出勝訴的承諾

《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過)第32條規定: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案辦理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職業行為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4年3月20日通過)第16條規定:

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託人表明作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規範》(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第26條規定:

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的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為什麼律師不能作出勝訴的承諾?

因為打官司,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訴訟的結果,受到多方面的影響。比如雙方舉證的情況、案件的事實、法律事實認定的情況、法官的觀點、訴訟的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的政策、不可抗力等等都是可能會影響訴訟結果的因素。

而且很多當事人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可能會有意無意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輕描淡寫。這也會導致律師對案件把握上的偏差。這些不確定因素,只有隨著庭審的進行,才會慢慢的浮現出來,因此在庭審之前,存在著很多信息不對稱,這就造成了律師不能輕易的做出勝訴的承諾。

舉個簡單的“栗子”:如果有人拿著借條委託律師,要求律師起訴別人要求還錢。僅僅就借條而言,是可以確定別人欠錢的。但是如果別人在開庭的時候,拿出了還款的證據,那這個案件的結果肯定是敗訴的。

總結

律師為什麼不能給當事人勝訴的承諾?主要是因為來自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因為打官司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這些不確定的因素只有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才會慢慢的浮現出來,在此之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所分析出的結果也是不準的。因此好的律師絕對不會在接受委託時給當事人勝訴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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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律師不是保家仙!

律師屬於一個法律工作者,他的工作就是利用自己專業的法律知識,為自己的當事人在法律層面給予幫助,在法庭上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辯護,以謀求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雖說律師在法律方面是專業的,但你要知道,對方也是有律師的。而最終宣判的是法庭,法庭採信雙方律師某些觀點,最終根據法律,來進行裁定。這其中有著太多的不確定性了,法官利用了哪部法律?採信了多少?一件事情證據鏈的完整程度,等等等等。如今的司法制度越來越健全,即使是官方的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法院也不是完全採納和支持,公訴案件被訴方勝訴的也比比皆是。最終判案的是法院,律師會給你保你勝訴的承諾嗎?

為什麼說勝訴有著不確定性的?我們來看一起官司。在某地,一個從沒買過彩票的人,心血來潮想買注彩票兒,但他不懂彩票的投注方式。就和老闆說你幫我選一注吧!老闆給他打出一組彩票兒後,說到,這是我精心選出的一組號碼,我很看好這個號。買彩票兒的也就隨口說,辛苦啦!等我中獎分你一半兒。當天晚上開獎後,這張彩票中獎600餘萬元。第二天他到福彩中心兌獎領取了獎金。天降橫財,想起這組號是老闆幫忙選的。於是帶上10萬元現金,到彩票站對老闆表示感謝。

然而,老闆看到這個人真的來送錢。於是當場翻臉,要求和中獎者平分獎金。在中獎者不同意的情況下,才把廠老闆將其訴諸法律告上法庭。在一審的時候,彩票站老闆遞交了購買彩票當天的錄像視頻,也遞交了這個人去送10萬元現金時雙方的對話錄像視頻作為證據,同時幾個當時在場的老彩民出庭作證。彩票站老闆的代理律師表示,這是口頭協議,受《合同法》保護。有明確的語言,我中獎後分你一半兒。在送錢發生爭執時,雙方也確認了買彩票兒時事情。後來,法庭認為,通過視頻,證人,和被告人的庭審調查。這張彩票兒真的不是機選,是老闆不忙的時候,一個號碼一個號碼推算出來的。同事,也能夠證明當時買彩票兒的承諾分人一半兒。一審判決根據《合同法》雙方合同生效,判定中獎者按合同執行。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的時候,中獎者律師表示,一審時對方提出的證據事實清楚,但不應按《合同法》進行審理裁決。當時所說的中獎分一半兒,應該按贈與法進行審理。因為他的當事人當時說的是“我”中獎分你一半,這首先確定了彩票兒的所有人是我。那麼承諾的意思也就變成了,我中獎以後贈與你一半兒。那麼按照贈與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雖提出承諾,但在被贈與財物未發生財產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反悔,解除贈與協議。並且,法庭通過走訪大量彩民和民眾,絕大多數人均表示,這就是一個玩笑,在彩民購買彩票兒時經常開這樣的玩笑。同時法庭又結合彩票法,按照誰持有誰所有的規則,撤銷了一審判決,並判定獎金歸中獎者所有。

通過以上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律師辯護的時候採用的法律不同,律師的從業經驗情況不同,法官所能採納的觀點不同,那個律師又敢保證你一定能打贏官司呢?


平泉信息港


律師不可能對當事人是否勝訴作出承諾。如果有,說明這個律師準備坑你!

不要說律師,就是法官也不可能跟當事人說一定勝訴一定敗訴。一是說了違法,而是法官辦案也是要合議的,至少三個人,要多數人意見一致才能通過,如果複雜的,還要上審委會。總之,不可能一個人說了算。

現在有些律師為了接案子,可能會個別作出承諾,但這肯定是違反律師法的,如果有人去司法局舉報,是要被批評的。

有時候也不全怪律師承諾,有些當事人喜歡追問律師,勝訴率多少,律師為了應付,可能會無意地作出某些承諾。



略懂法律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中,明確規定,律師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客觀的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作出不恰當的表述或者虛假承諾。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範》中也明確禁止律師在業務推廣中承諾案件結果。


其次,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訴訟本來就具有不定性,任何一個個案都有其特殊性,律師在收案時只能對該案的結果做一個大致的評估,但是即使是這種評估也是建立在現有證據材料的基礎上進行,而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各種各樣的情況發生,律師是難於預測的。幾乎每個當事人在來做諮詢的時候,都認為自己很有道理,但是在沒有收到對方的證據材料以前,是很難判斷案件結果的。


比如即使是最簡單的民間借貸,即使有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也不能保證能得到全部支持,當事人說的也不見得就是真話,當然當事人也有可能是因為法律知識缺乏而隱瞞了部分事實。比如說借貸產生的原因,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是基於合同糾紛產生的,也可能是基於侵權產生的,又比如對方的真實還款數額,當事人是否計算準確。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響案件的結果。只有看到對方的答辯狀以及證據材料才有可能更好的判斷。


所以律師不給當事人承諾,既是對當事人的負責,也是對自己執業風險的規避。


至於打不贏官司為什麼還要請律師?如果醫院不能保證百分百治癒你的病患,你為什麼還要去醫院?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首先,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紀律要求 律師協會以及律師法有相關規定不能承諾結果。

其次,律師打官司就跟將士出兵打仗一樣,勝敗乃兵家常事。第一案件事實情況有些當事人因為各種原因尤其刑事或婚姻案件,總會對律師隱瞞一些客觀情況,這樣會導致律師沒法準確判斷到位。第二證據方面不一定齊全 很多案件當事人被動拿不出有利證據也是常有的事。再者在官司場上雙方就是敵人,對方有什麼對你不利的證據我們總是無法判斷全面的。

最後,別忘了律師只是你的代理人,來單方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但是裁判者是法官。律師是人不是神,同樣法官也是人,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情感的人 ,一些判斷和依據也會因個人研究主張的觀點以及判斷思維去認定,並不會完全拘泥於法律,法理中還要兼顧情理。

總之,站在一個律師的角度我想提醒或者說建議各位有過官司經驗或者和律師接觸過的朋友。如果你的案件要聘請律師,在經過選擇最終決定下來要律師代理的時候,請一定要相信你的律師,並且把事實情況毫不隱瞞的真實描述,這樣不是對律師有多大幫助,而是在幫助你自己。就像去醫院看醫生,你如果隱瞞病情或者醫生問你的情況,可能導致醫生錯誤判斷,耽誤你的病情。既然委託,律師和你,就是同為你的合法權益戰鬥的戰友。當然,我不是全面概括,如果你確實覺得你的律師沒有盡職盡責,是可以要求更換律師的。但一般情況,我們的律師幾乎每個人都會拼盡全力,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萬事,皆因信任而變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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