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转供电降费不得截留,全部传导到商家用户

日前,泰州市发改委联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发布《泰州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明确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将疫情期间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泰州:转供电降费不得截留,全部传导到商家用户

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转供电主体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如泰州医药园区等)、商业综合体(如万达广场、万象城等)、物业(广大住宅楼周边的商户用电)、写字楼(大型综合公共写字楼)等。他们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即园区企业、商家等)供电、收取电费。

近期,《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上述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各类转供电主体应按照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确定转供电电价,自2月1日至6月30日,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将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为此,我市专门出台《告知书》,明确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积极配合开展转供电加价行为自查自纠,如存在违规加价和收费不公示等行为,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及省级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此项规定将有效地保障全市251个转供电主体21144个终端用户的用电权益。

如对转供电收费政策存在疑问,可至所在地发改部门或供电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举报热线:12315。

来源: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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