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姦致 “隔壁老王”心虛墜亡,被索賠86萬,法院這樣判!


2018 年 2 月 2 日凌晨,李浩(化名)發現妻子出軌找到酒店,房間內妻子的情夫企圖從飄窗逃走,卻不慎墜樓身亡。情夫家屬將李浩及其妻子、當時幫李浩一起捉姦的四人及酒店方訴至法院。索賠共計 86 萬餘元。那麼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男子捉姦致 “隔壁老王”心虛墜亡,被索賠86萬,法院這樣判!

圖文無關

案件經過:

事發前,時年 36 歲的李浩(化名)通過妻子王娟(化名)的反常舉動,他敏感地發現妻子有了外遇。王娟的情人名叫張成(化名),兩人各自都有家庭,因裝修時購買衛浴認識後,兩人進行了交往。

2018 年 2 月 1 日下午,李浩悄悄回了江華縣,這一次他沒有告訴王娟。當晚 11 時左右,王娟與張成兩人相約開房。見王娟動身離開,李浩尾隨其後,發現妻子來到了一家酒店。

李浩給妻子打了個電話。王娟接完電話後,立刻返回家中。王娟在沒有看到李浩回家後,放下心來,又約張成,要張成開車來接她。李浩看到王娟上車後,再次跟隨他們來到酒店。

監控顯示,2018 年 2 月 2 日 王娟張成先後進入1212 房間。李浩在證實了王娟、張成已經進了酒店房間後,打電話邀來四個朋友,打算 " 捉姦 "。

李浩再次打通李娟的手機,通過聽手機鈴聲確認位置在 1212 號房間。

憤怒的李浩與朋友們輪流用腳踢門,將房門踢開並衝進房間,發現衛生間裡只有王娟。

四下找不見張成,李浩的一個朋友去一樓前臺意外從保安口中得知," 有人從樓上掉下來了 "。得到消息後,李浩等人立刻從 12 樓下來。經辨認,墜樓的男子正是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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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報告:不構成刑事案件

詳解:

從視頻監控情況看,李浩等人將門踢開的時間到張成墜樓落地的時間,只相差 6 秒。現場勘查情況看,發現房門被踢開,房間床上物品凌亂,衛生間門打開,房間南牆處有飄窗,飄窗上遺留有 10 枚殘缺不全的鞋印。

銀行門前停車坪上撒落有大量的碎玻璃,張成的屍體頭朝東,腳朝南呈俯臥位

調查意見為:綜合現場勘查、屍檢、視頻監控、調查當事人後認為,張成系意外墜樓死亡,不構成刑事案件。

法院審理意見:判定不擔責

詳解:

法院審理認為,從監控視頻與被告的詢問筆錄裡,李浩等人踢門行為不一定使張成的生命受到威脅。

張成墜樓行為是自主選擇的結果。1212 房間處於酒店的十二樓,張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十二樓與地面的高度。

張成與王娟深夜在酒店房間的行為是不道德、不正當的行為,被人發現後要承擔受到社會譴責的風險,這種風險從王娟、張成進入房間時已經存在,並不是因為被告踢門的行為而產生。

張成在室外留下痕跡的地方,沒有證據證實與張成有接觸。張成推開窗戶,從窗戶離開房間的行為,沒有受到外力脅迫,是張成的自主行為

此外,和王娟開房是張成自願的行為,不能對張成的生命引起傷害和威脅。

綜上,張成的死亡與被告李浩等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王娟在某酒店裡開單人間,沒有明確標註只准許一人入住,張成入住,也是酒店的客戶。公安調查報告載明,

窗臺高度為 0.58m,窗內外無護欄。綜合考慮,被告酒店承擔 5% 賠償責任,即為 40502.85 元(810057 元 ×5%)。

分割線---

當前,婚外情高發已成為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誘因。

面對一方的出軌,另一方多以“捉姦”等方式憤起維權。殊不知,在“捉姦”過程中,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如果處理不當,不但拍攝的“捉姦視頻”等證據無法獲得法庭的支持,甚至還會因激情之下故意毆打、侮辱“小三”等人而觸犯刑律,構成違法犯罪。

如果你苦口婆心的勸說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或者說,對方真的鐵了心,那就到了不得不“捉姦”的地步啦!

“捉姦”必須注意的五項事情:

在“捉姦”時,一定要注意控制場面,防止發生類似問題:

第一,不要隨意打砸賓館設施。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構成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罪;

第二,不要肆意毆打出軌方與第三者。如果傷情嚴重,你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三,不要將他們赤身裸體的照片、視頻,或者將他們有作風問題、被人在某賓館捉姦等隱私問題散佈出去,也不能極盡羞辱之能事,讓別人光著身子被你折騰,拍攝露點和過分的裸露鏡頭,否則,你可能構成侮辱罪!

第四,不要輕易將他們的性愛視頻傳播出去,否則,你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哦!

第五,不能恐嚇對方或第三者,不要提賠錢的事,否則,你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而且,由於捉姦過程存在的暴力性和非法性,導致證據取得手段的不合法,法庭會適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也就就說,你在捉姦時拍攝的照片和視頻,有可能不會被法庭認定為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所以,“捉姦”需謹慎,否則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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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

“捉姦”並不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唯一手段,也不是唯一的重要證據。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裡,要想證明對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了現場“捉姦”的證據,還包括以下幾項:

一是婚外情被曝光後,一方在情急之下所寫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如“保證書”、“道歉書”等。

二是發生婚外情後,一些單位特別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生活作風問題進行處理而形成的一些材料。

三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四是雙方外出開房同居的登記,可通過“旅店業治安管理系統”調取。

五是通過其他具備事實陳述清楚的行政輔助證明材料,如經警方到場的調查問詢、筆錄等等。

這些材料也就成了你日後強有力的證據!

最後提醒大家的是,“捉姦”是無法挽回婚姻家庭後,最後不得不走的一步棋,且存在“殺敵一千,自傷八百”的風險,需三思而後行!

希望大家都能閤家歡樂,夫妻恩愛過日子,永遠不會讓“捉姦”的事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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