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獲得房產證的房產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雙方對住房分割發生糾紛的現象極為普遍。尤其是當事人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容易在夫妻之間引發強烈的衝突。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預售商品房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取得房產證後訴請法院解決。


案情簡介

家住阿勒泰市金山路的楊某與丈夫王某於2007年11月份登記結婚,2008年育有一子。2014年以楊某的名義購買了三室一廳的房產,至今未取得該房的房產證等權屬證明,該房尚未交工。2015年王某夫婦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產生矛盾。楊某便開始在外租房居住,雙方自此分居。近日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王某離婚並分割房產。

離婚時,未獲得房產證的房產如何處理?


審理結果

在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法律釋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產取得完全所有權時,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調解,原、被告同意離婚,在確認王某夫婦共同購買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等權屬證明的情況下,對於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暫不予處理。

離婚時,未獲得房產證的房產如何處理?


案情解析

對於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根本無法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及房屋分割問題,即使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作出約定,該約定也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協商解決,如果就上述方面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決,而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判決。法院不能處理產權不明的財產歸屬,更不能加以分割。人民法院要麼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麼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後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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