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國”轉為“以德治國”,正確看待唐代法律的“儒化”現象

自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提出“天人感應,君權神授”學說以後,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封建社會從“以法治國”傾向了“以德治國”,經魏晉南北朝,法律中的儒家思想佔比也越來越重。

“以法治國”轉為“以德治國”,正確看待唐代法律的“儒化”現象

《唐律疏議》

至唐代唐高宗時期完成了歷史上重要的法典《永徽律》及《律疏》,合稱為《永徽律疏》。律疏和永徽律擁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為以後的朝代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價值,後世也稱之為《唐律疏議》。唐律疏議是歷史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但受於封建階級思想限制和儒家思想治政的影響,也有很多凸顯階級地位特權和三綱五常的條文保存在法律裡。

一、《唐律疏議》中的“儒化”現象

1.律法中君權至上

作為董仲舒的經典思想,“君權至上”當然是維護帝王統治地位的根本法律,漢代及以後朝代的法律中都會有這個思想的體現,《唐律疏議》中更是明確規定了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為“十惡”中前幾位的大罪,並詳細規定了違反後的處罰措施。

這裡注意前三罪名的第一個字,是“謀”,也就是隻要有了反叛的想法,即便沒有付諸現實,也是大罪。因此可以看出唐律對君權的絕對維護,一切法律條文都基於尊重、服從皇權的基礎上。對於犯了死罪和流罪的人,權留養親是皇帝特許的,

是“已沐殊恩”的範疇,皇帝也可以在刑法之外赦免或者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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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判案

謀反和謀大逆除了十六歲以下的孩童和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其他直系親屬都會被處死。謀逆罪和大不敬罪也有嚴酷的懲罰措施,而且這幾條罪行都會牽連到叔伯等親屬。雖然唐律中規定貴族階級在律法上享有特權,但是也不能觸及危害皇權的底線,如果犯了謀逆的大罪也會受到嚴厲的刑罰。

2.唐律中的尊卑有別思想

唐律中也體現出了儒家“尊卑有等”、“貴賤有別”的思想,比如對於皇親國戚和達官顯貴在法律上享有從寬處理的特權。比如“八議”的對象如果犯了死罪會由皇帝和大臣們親自審理並從輕判決,對於五品以上擁有“請”特權的官員犯了流罪會減一等處理,對於七品以上擁有“減”特權的官員犯了流罪一下的罪行會減一等處理,對於七品以下官員擁有“當”和“免”特權,可以用降低官職或者免去官位的方式減免或抵消刑罰。

與之相反的是平民、奴婢、部曲、官戶、雜戶,犯了罪會罪加一等處置。

比如主人處死了奴婢會杖責一百,最多也是徙一年,而奴婢殺死主人,就算是過失殺人也會被處以絞刑。包括良民殺死部曲或者奴婢都會罪減一等,可以說對於社會底層的人來說,在法律面前毫無公平可言,一旦犯法就可能被處以死刑,被高等階級失誤殺死或者惡意殺死後兇手也不會受到太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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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貴賤尊貴有別,而且長幼尊卑有別。唐律疏議中把儒家的三綱五常表現《唐律疏議》鬥訟四十六中規定,“卑幼告期親尊長同罪處徒刑兩年”,也就是說晚輩告發長輩,

即便情況屬實也要判處兩年徒刑。而父母長輩告發晚輩即便是誣告也會被判無罪。

3.重教化,輕刑罰

唐律中的重教化主要體現在“德主刑輔”方面,《貞觀律》中的死刑類型比之前的朝代少了九十二條,把流放改為徒刑的有七十一條。死刑就不多說,古代的流放很容易因環境惡劣、水土不服或路途奔波而死亡,是僅次於死刑的刑罰。唐律中開篇記載就是:“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也”。也就是強調了,道德和禮法是君主和國家執政教化百姓的根本保障,刑罰只是作為一種工具,就像早晨和黃昏才能組合成一天,春陽和秋陰才能組合成一年。

唐律對死刑的執行是很慎重的,《斷獄律》不但規定死刑需要上報給皇帝三次後才能執行,如果有不經過復奏而判決的官員會被流放兩千裡。對於非死刑的案件,也會根據案情的大小交給相應部門審理,唐律也對刑訊的手段、過程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對於不能辨別供述的要請求上官一起審訊,這樣就大大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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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役

二、《唐律疏議》中的儒家思想對後世的影響

儒家思想對唐律疏議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這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作為古代最古老完整的法律,唐律疏議不但對唐朝的律法有著重要的影響,同時也是後面幾個朝代法律基礎。

1.儒家思想正式成為大一統思想

都知道儒家被皇帝當做治世工具是從漢武帝時期開始的,漢武帝之前法家、“黃老之術”都曾被統治者所利用,董仲舒的主張被採納之後,儒家思想成為治國思想,但並未形成統一。漢朝的“問孔”、魏晉時期的玄學思想、隋朝的“三教合一”等等,儒家思想雖然佔據優勢,但其他學說並未消失,仍有生存的土壤。連唐代初期甚至也有儒釋道三教爭奪正統的事情發生,唐律之前儒家的宗法倫理思想並未取得絕對的支配地位。

唐初的《五經正義》、《五經定本》等著作的誕生標誌著五經的註釋歸於一統,此後非儒家學說的經注全部作廢,而《唐律疏議》可以說是儒家思想對法家等思想融合的開始,也可以說是儒家思想對其他思想徹底吞食的開始,中唐以後其他思想基本消失,即便是“理學”、“心學”等學說中也包含著佛家道家的思想,但那也是在儒家思想的基礎上,吸收佛道的部分內容所創立的。中唐以後的法律思想基本上完成了由“定於一尊”到“歸於一家”的轉變,儒家思想成為立法、執法、解釋法律的根本,在統治者制定法律時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此後的宋、元、明、清幾代也只是在前人的基礎上做出些微改動,並未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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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後階級地位的差距更加懸殊

唐代之前的貴族階級雖然也有很多的特權,比如周代的“八辟”,就是八種人犯罪後需要經過特別審理後才能執行,而且可以減免刑罰,但並未寫入法律之中。此時特權階層具體行為還是受到各代法律的限制,特別是法家思想治國的時候,貴族們還是有所畏懼的

。曹魏時期把“八辟”改為“八議”定為法律。《唐律疏議》則是貫徹了“刑不上士大夫”的原則,從法律的層面細化了貴族的特權,比如律法中的“八議”和“官當”,徹底把官員階級和平民劃開了界限。

凡屬“八議”者犯法會從輕處罰,死罪更需要皇帝的裁決後才能執行,“官當”則是官員可以用自己的官位抵消或者減輕應受的刑罰。《唐律疏議》不但肯定了特權者的刑罰優待,連特權者的親屬也能享受一部分的特權,比如“蔭親制”,特權者本身的地位越尊貴,其親屬的特權也會越多。這些法律使特權階層凌駕於法律之上,大大降低了士人對法律的敬畏程度,可能從這裡也能看出古代的窮苦人家為什麼把考取功名作為唯一的家族出路了,法律面前做不到人人平等,更談不上“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了。

3.立法以“禮”,以刑去刑

唐律中的儒家思想很多表現在“禮”上,儒家的“禮”包含了“忠”、“孝”、“悌”、“信”、“德”等方面。“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儒家認為禮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因此“禮”也是立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唐律中的死刑類別雖然大大減少,但是最嚴重的十宗罪都是是不赦的死罪,除了謀逆、謀反等罪名外,“不孝”、“大不敬”、“不睦”、“不義”、“內亂”等罪名也被歸入“十惡”之罪。這幾樣雖然沒有侵犯君權,但都是違反了儒家思想的,特別是儒家思想中的“禮”,對父母無理、對君王不敬、對父母不孝、夫妻不和睦、夫妻不義、親屬間通姦,都會受到殘酷的刑罰。當然重刑罰的目的當然是通過法律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達到無人犯法的理想社會。儒家認為,法律的存在意義就是服務刑罰,穩固君王統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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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儒家思想作為統治思想存在了數千年的時間,其中既有其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一面,又有其僵化腐朽的一面。《唐律疏議》作為古代法律的代表,其中的儒家思想是貫穿整部法律的,對後世的影響極大。雖然後面幾代的法律篇目和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是以《唐律疏議》作為參照範本制定出來的。法典與封建社會的契合性也是它能夠被完整保留下來的重要原因,以至於對周邊國家古代的法律制定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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