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案例:不能以拒不配合為由不作為

【案情概要】

原告系河北省唐山市某區某街道某村郭某海、唐某福、唐某順等125人針對唐山市某區某村位於京山鐵路以西182.26畝土地被非法侵佔且未獲取任何佔地補償的問題,2018年11月14日,原告遵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土資源部(現為自然資源部)相關規章的規定,向被告唐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郵寄了書面的《對唐山市某單位非法侵佔農民集體土地的實名查處申請書》,申請被告“依法對唐山市某單位非法侵佔唐山市某區某街道某村位於京山鐵路以西182.26畝水面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並將處罰結果以書面形式對申請人進行反饋;將該182.26畝水面歸還給該村,便於村民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能歸還,則按照最新的唐山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給付申請人徵收土地補償款,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以及其他相關的補償”。

被告在2018年11月份即已經簽收了原告郵寄的書面申請材料,被告唐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又將本案移送至唐山市國土資源局某區分局。2019年1月7日被告作出《反映問題調查告知書》,表示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但申請人拒不配合調查,被告中止調查。2019年4月8日原告提交被告《恢復行政執法申請書》,但至起訴日為止被告未對原告投遞的書面查處申請反饋書面處理結果。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為宋玉成律師,他認為,被告系明顯的行政不作為,且該不作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原告的正當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冀0203行初244號判決書,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對原告申請事項予以處理。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認為,被告根據調查需要認為原告提交的申請,表述不明確不具體,要求原告補充提交材料且中止調查,但原告再次申請恢復執法後直至當天的庭審,被告也未按照法定的要求對原告反映的問題予以處理,被告系明顯的行政不作為。


河北唐山案例:不能以拒不配合為由不作為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根據調查需要當事人補充材料的可以要求提供,但是不能因為當事人拒不配合為由在當事人一再申請下仍不予處理。此外,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作為的履職期限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60日內不履行的視為行政機關不作為。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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