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兩院”發佈風險提示,最高可判死刑!

三明市“兩院”發佈風險提示,最高可判死刑!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現將涉及安全生產主要法律風險提示如下:

一、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涉及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3、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4、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5、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6、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7、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8、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9、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10、過失行為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失火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11、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涉及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

1、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構成非法採礦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破壞性採礦罪的,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涉及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犯罪

1、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涉及的職務犯罪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構成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對犯貪汙罪、受賄罪的,最高可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同時還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的,依法應數罪併罰。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3、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4、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5、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五、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其他法律責任

實施上述危害安全生產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020年3月27日

來源: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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