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教唆他人强奸室友,结果自己反被强奸,构成何罪?

【前言】

笔者在前几天发表一篇文章名称为"女子强奸男子,构成何罪",收到不少读者的留言,留言主要分两大块,一是希望这类好事能够发生在自己身上,这些留言的应该是男同胞们了,当然只是单纯出于调侃而已,要是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可能会很郁闷吧。另一类是对案例事实怀疑,认为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这种事情发生。是的,对于这类奇葩的案例,通常是出现在司法考试刑法卷中,但是不排除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形发生,只是我们没有遇到过而已。

奇葩!教唆他人强奸室友,结果自己反被强奸,构成何罪?

今天给大家介绍另外一个奇葩案例,素材取决于司法考试刑法相关试题:

【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女系同一寝室的大学室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甲女怀恨在心,一直想找机会报复乙女。某日,甲女在网上认识一名无业游民丙男,遂将乙女的照片发给丙男,并向丙男支付一万元,指使丙男夜晚潜入寝室强奸乙女。当天夜晚,丙男按照计划潜入寝室,恰巧乙女因肚子疼痛去了医务室,丙男见到寝室只有一名熟睡的女子,虽然看不清脸,但是又不敢开灯,便不管三七二十一,对熟睡的女子实施强奸行为。结果,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才发现熟睡的女子竟是甲女,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案例就是"教唆他人强奸室友,结果自己反被强奸"即"自己强奸了自己"的案例。对此,甲女与丙男的行为从法律上如何认定?

奇葩!教唆他人强奸室友,结果自己反被强奸,构成何罪?

【案例解析】

本案中甲女与丙男所实施的行为如下:

(一)甲女实施的行为——教唆丙男去强奸乙方——自己反被强奸。

(二)丙男实施的行为——①接受甲女的教唆潜入寝室,准备对乙女实施强奸行为——②乙女不在寝室,错把甲女当成乙女,对甲女实施强奸行为。

从上述行为分析可知:

甲女属于教唆犯,丙男在实施被教唆行为时,因认识错误,未对乙女实施强奸行为,而是对甲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对于丙男强奸乙女未遂的行为,丙男构成强奸罪未遂,甲女构成强奸罪未遂的教唆犯,双方在强奸罪未遂的犯罪中构成共同犯罪

丙男接受甲女的教唆,实施强奸行为,因错把甲女当成乙女(刑法上称之为"对象错误"),结果对甲女实施强奸行为,强奸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因此,

丙男对甲女构成强奸罪既遂

甲女对丙男强奸自己的行为存在过失,但是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法,而且这一过失行为侵害的是甲女自己的性法益,即甲女对自己过失犯罪不构成犯罪。因此,甲女对于丙男强奸自己的犯罪既遂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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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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