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疑遭鐘錶匠猥褻,批捕科長一人辦案不批捕致疑犯脫逃,父母維權20年

5歲女童疑遭鐘錶匠猥褻,批捕科長一人辦案不批捕致疑犯脫逃,父母維權20年

5歲半女兒遭遇猥褻,報案後疑犯被抓,但檢察院批捕科科長一人辦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批捕,最終導致疑犯被取保釋放後脫逃……

案件跨越近20年,2020年3月23日,新疆阿克蘇市受害女童父親吳先生獲悉,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有望於近期起訴到法院,這讓他們一家對依法追究疑犯的法律責任重新燃起希望。

>>>案發

鐘錶匠被刑拘 批捕科長一人辦案不批捕

“2000年案發時我女兒只有5歲半,如今已長大成人,但一直沒結婚,可見這件事給女兒內心造成的陰影還是很大的……”

5歲半女痛被修表匠抱在腿上

吳先生一家祖籍在江南,夫妻倆後來定居新疆阿克蘇。2000年5月12日,成為夫妻倆最不堪回首的日子。

“我妻子當時在一家布料店打工,下午女兒從幼兒園放學去找她,但路過時被在街邊擺攤修表的劉某春攔住……”吳先生回憶,劉某春是修表個體戶,他把女兒抱在腿上,用手指……當晚,回到家裡女兒哭著喊下面痛,而且小便還尿血,一追問女兒夫妻倆頓時明白過來。

“我們當天就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警方把他(劉某春)抓了,派出所說這不是治安案件,是刑事案件,所以移交阿克蘇市公安局刑警隊調查,他當時也承認幹了這個事。”

刑事鑑定結論為下體粘膜損傷

吳先生提供的當年農一師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女兒下體有創傷面。“5月14號,我們領女兒到市公安局做了刑事鑑定。”2000阿市公刑鑑字第414號刑事鑑定書顯示,活體檢驗報告結論為下體粘膜損傷。

吳先生介紹,劉某春已結婚。2000年5月,劉某春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刑拘,5月23日被提請阿克蘇市檢察院審查批捕。但時任阿克蘇市檢察院批捕科科長的張某一人辦案造成案件逆轉。

“他(張某)一人到拘留所去提審,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批捕。6月13日,羈押一個月的劉某春被取保釋放。8月份市公安局提出複議,檢察院重新審查後決定批捕,換成3人重新調查,但劉某春已經跑了,一直沒歸案。”

5岁女童疑遭钟表匠猥亵,批捕科长一人办案不批捕致疑犯脱逃,父母维权20年

劉某春當年的釋放通知書

>>>申訴

父母20年維權 警方歷時19年抓回疑犯

吳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從此夫妻倆陷入常年的維權生活中。從市裡到地區再到自治區,甚至進京申訴。打黑辦、糾風辦、檢察院、婦聯……他們不辭艱辛地跑了很多部門。

女兒受到侵害,疑犯卻脫逃逍遙法外,“這成為我和家人心中一直無法自愈的隱痛和抹不去的陰影。”吳先生和妻子多次向市檢察院和市公安局申訴,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要求採取網上追逃等措施,早日將劉某春追逃歸案並繩之以法。

吳先生已經記不清跑了多少趟了,但他很細緻地保留了多個部門對案件的批覆處理等文件材料。“阿克蘇地委政法委、紀檢委、人大、組織部等部門的很多文件我都收集了。”

2019年打黑除惡專項鬥爭讓吳先生看到希望,他向打黑辦反映後引起重視,警方加大辦案力度,終於有了劉某春的行蹤線索。“根據線索,阿克蘇警方掌握了劉某春藏匿的行蹤,他躲在北疆伊寧,而且把名字改成劉某先。在抓捕前,警方通知我去通過圖像識別,我認出了他。2019年8月27日,警方從伊寧將他抓回來了。”吳先生表示,劉某春再度落網距離案發已過去19年。

吳先生認為,張某是國家幹部,因為“一人辦案”造成疑犯被釋放後脫逃,導致逮捕無法執行,“如果劉某春不承認犯案為什麼會被關一個月?張某‘一人辦案’是事實,市委組織部、紀委、人大、婦聯的很多文件都能證實這一點。為什麼他能違反辦案程序一人辦案,為什麼他敢一手遮天隱瞞案情?如果不是受害人父母不顧一切地要求複議,檢察機關會過問這個案件嗎?知法犯法,應追究他瀆職的法律責任。”

吳先生表示,從張某一人辦案到檢察院另換3人重新審查,再到疑犯二次被抓獲,“案子辦對辦錯,至今沒有人給我們回答這個問題。”

>>>查處

檢察院認定一人辦案違規 當事科長免職

2020年3月24日,華商報記者聯繫阿克蘇市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希望瞭解張某近況及案件審查起訴等情況,“別問我,(這個)得問具體辦案人員,我不清楚。”這位副檢察長說完這句話就掛斷記者的電話。記者再次致電他一直未接聽,截至發稿也未回覆記者發去的短信。

3月25日,華商報記者輾轉聯繫上檢察院具體負責案件辦理的檢察官,其表示檢察院案件進展情況不能披露。記者詢問張某近況,對方表示:“我來單位時他已經退休了。” 記者試圖通過檢察院聯繫退休多年的張某亦未果。

記者掌握的信息顯示,張某是重慶人,大專文化程度,1998年1月任阿克蘇市檢察院批捕科科長,後任法紀檢察科科長,屬於正科級檢察員。因違規辦案,有關部門對張某作出免職等黨政紀處分。

2000年5月,張某一人承辦此案時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不批捕,按程序分別報市檢察院和阿克蘇地區分院審核。6月9日,地區分院批覆決定不批捕。6月13日,劉某春被取保釋放。2000年8月,市公安局對此案提出複議。檢察院換人審查後,決定批捕。但因劉某春被釋放後去向不明,逮捕無法執行。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檢察機關形象

2002年2月,阿克蘇市檢察院召開黨組會議。華商報記者獲得的市檢察院關於控訴人反映檢察院幹部張某違法辦案調查情況的彙報文件顯示,張某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一人負責承辦此案。

市檢察院調查認定,時任批捕科科長的張某作為案件承辦人,違反辦案規定,獨自一人辦理此案,經調查屬實。2000年8月,經院黨組研究決定調整其工作崗位,並責成寫出書面檢查。

檢察院認為,張某作為一名多年從事檢察工作的領導幹部,在明知《刑事訴訟法》第91條,以及最高檢2001年4月9日頒佈的檢察機關辦案須嚴格執行六條規定,關於必須堅持兩人辦案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堅持一人辦案。在處理案件時對案件事實、證據認識模糊不清,未認識到案件的社會複雜性,致使對該案的處理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也對檢察機關的形象造成損害。鑑於該同志違反辦案紀律的情況,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檢察官法等相關規定,經院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建議免去張某法紀檢察科科長和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並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此外,針對當時反映張某有徇私舞弊和接受吃請問題,檢察院經對受害人父母及其他相關人員調查均無證據證實,在和張某的談話中其本人也否認有此錯誤的發生。

違規一人辦案 構成失職錯誤被免職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阿克蘇市相關文件顯示,市委組織部報經市人大黨組,經2002年4月29日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按程序免去張某市檢察院法紀檢察科科長和市檢察院檢察委員職務。

阿克蘇市紀委認為,張某作為黨員、批捕科科長,在審查報批過程中違反規定一人辦案,致使案件出現反覆,給市檢察院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失職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114條的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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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蘇市紀委當年對張某作出處分的文件

>>>顧慮

案子拖20年領導換好幾茬 對錯沒人管?

“他雖然早就退休了,但檢察院還在,傷害我女兒的劉某春被抓了被判了,我一定要個說法。”但吳先生也擔心,案子拖了快20年,很多當年過問、批示的領導都換了,市檢察院和公安局領導都換了好幾茬了,“檢察院辦錯案誰來管?這個案子給我們一家造成的名譽和精神損害,我們搭進去的人力、財力誰來賠償?”

當年受害女已成人至今未婚

談及20年來的維權艱辛,吳先生一言難盡。“家裡申訴材料堆得滿屋都是,關鍵是遭受的名譽損害和精神打擊。張某是代表檢察院的,我不相信沒人管。”

吳先生表示:“我們要求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要求對我女兒的人身傷害、名譽精神損失及我們全家麼多年來申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應有的賠償。”

2019年年底,警方通知吳先生的女兒去做筆錄。華商報記者提出採訪吳先生的女兒,但她因為顧慮婉拒了採訪。

“我女兒說她是2019年12月7日去阿克蘇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做的筆錄,當時警方打電話給我妻子,讓她通知我女兒去做筆錄。我給警方說得很明確,如果我女兒因此離家出走或發生不測,誰辦案誰負責。”吳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我們問她筆錄情況,她也不願跟我們說。我們就這一個女兒,她有很大的心理陰影,至今都沒結婚……”

補偵移交檢察院將提起訴訟

3月24日,華商報記者就劉某春被追逃和再度落網等細節向阿克蘇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求證,辦案民警以不便透露案情為由,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檢察院和公安局迴避採訪,華商報記者獲取的相關材料顯示,劉某春是四川南部縣人,高中文化程度,曾是阿克蘇街道修理鐘錶的個體戶。2000年5月因涉嫌猥褻兒童被羈押在阿克蘇市看守所。當年的釋放通知書顯示,時年33歲的劉某春因“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市檢察院決定釋放。市看守所遂於當年6月將其釋放。

日前,受害者吳先生從公檢部門瞭解到,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被兩次退回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我今天(3月23日)從市檢察院瞭解到,警方補充完偵查後已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很快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吳先生還是有些擔心,怕案件久拖會生變數。

華商報記者 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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