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長簽署省政府令,修改電動車管理辦法!5月1日實施!

近日,貴州省長簽署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96號令,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決定》予以公佈,

《決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簽署省政府令,修改電動車管理辦法!5月1日實施!


修訂後的《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領號牌

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超標車發放臨時通行標識,三年過渡期

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放臨時通行標識。對發放臨時通行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未經登記的車輛,不得晚於2020年12月31日申請登記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

酒後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拼裝、改裝、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後端超出車身03米;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著《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進一步完善,消費者購買、使用電動車都有了明確規定,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環節也加強管理。相關部門有法可依,懶政、怠政、胡亂罰扣的管理亂象將大大減少,也為消費者騎車出行營造法制健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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