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签署省政府令,修改电动车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近日,贵州省长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

《决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签署省政府令,修改电动车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领号牌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三年过渡期

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经登记的车辆,不得晚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登记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行为

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拼装、改装、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车都有了明确规定,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环节也加强管理。相关部门有法可依,懒政、怠政、胡乱罚扣的管理乱象将大大减少,也为消费者骑车出行营造法制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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