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漫畫”修改《囚歌》被判侵犯名譽權,對嗎?

案件: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佈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的內容將葉挺烈士《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該視頻於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聯網平臺上發佈傳播後,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予以轉載報道。

法院判決: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烈士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葉挺烈士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西安摩摩公司製作的該視頻篡改了《囚歌》內容,褻瀆了葉挺烈士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損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不僅給葉挺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

律師觀點:

這個一起罕見的因為篡改他人作品而被法院判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件,對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我持保留意見。

我國法律規定了保護他人名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一般為四種情況:1、捏造事實醜化他人人格;2、侮辱他人;3、誹謗他人;4、宣揚讓人隱私。

在《侵權責任法》通過之後,隱私權成為一項單獨的民事權利,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不用假借保護名譽權的方式,而是可以直接認定侵犯隱私權。另外,捏造事實可包涵在誹謗裡面。所以,侵犯他人名譽權主要有兩種情況:1、侮辱;2、誹謗。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別人,一般表現為赤裸裸的謾罵他人或者通過起外號等方式把他人與有損人格的事物放到一起。而誹謗,指以不實之辭毀人,即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的方式來貶低他人名譽。

從以往的案例(如方舟子與崔永元之間的案件),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基本上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無論是侮辱還是誹謗,都是直指他人,或者指名道姓,或者用或明或暗的比喻指向他人。

修改他人的作品,屬於侮辱還是屬於誹謗呢?這個真是個讓人疑惑的難題。這個看起來疑惑的問題來源於作品上也有一個人身權:著作人身權。

或許有人會說:作品是作者的兒子,作品體現了作者的人格,篡改他人作品就是侮辱他人人格。這種觀點不能說錯誤,只是混淆了著作人身權權與一般人身權之間的區別。在王遷的《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對此進行了討論:著作人身權的大部分特徵都符合一般人身權的特徵。……但是,著作人身權又與民法上的人身權利存在不少差別,直接套用民法上人身的理論去理解和解釋有關著作人身權是有一定困難的。……民法意義上的人格權畢竟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而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卻是基於創作作品產生的,並非與生俱來。

一般情況下,未經同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侵犯的是作者的著作人身權,而不是民法上的人身權。而名譽權是民法上的人身權。利用作品侮辱、誹謗他人的,才會構成侵犯民法上的人身權中的名譽權,如寫文章罵人等情況。

著作人身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其中,保護作品完整權就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王遷的《知識產權法教程》中認為:如果對作品的修改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感情,導致作者聲譽受到損害,即是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本文認為:在“暴走漫畫”修改《囚歌》這個案件中,“暴走漫畫”存在侵權行為,但是所侵犯的並非名譽權,修改後的作品內容並沒有對葉挺將軍進行侮辱和誹謗,只是這種修改改變了原作品要表達的思想感情,有可能損害作者的聲譽,屬於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人身權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並非是侵犯了作者的名譽權。

一審判決認為侵犯了作者的名譽權,源自於沒有分清一般人格權與著作人格權之間的異同,把對著作人格權的侵犯當成了對一般人格權的侵犯。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雖然葉挺將軍已經去世多年,其家屬依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提起相關訴訟,保護《囚歌》的著作權。(趙虎 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