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将成片开发纳入公共利益,会导致商业开发泛滥吗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修改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可以代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基本农田 ”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其中判定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过省级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判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何谓“成片开发征地范畴”目前法律还没有进行规范。按照百度百科的定义,“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按照这一定义,建设商业住宅也符合这一定义,而建设商业小区显然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的。

也正是因为定义模糊,在当初《土地管理法》草案阶段,很多代表对成片开发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出了质疑。经过修改和限制,现虽然仍未明确成片开发的定义,但却对成片开发的条件作出了限制。

按照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进行成片开发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是不可以进行成片开发的,且成片开发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等。

目前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近4月,成片开发征地范畴法律仍未予以明确。


​《土地管理法》将成片开发纳入公共利益,会导致商业开发泛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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