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理範圍、注意事項、流程圖!

一、仲裁申請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一般來說,判斷某項糾紛是否構成勞動爭議,主要考察兩個方面,一是,爭議的雙方主體是否為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二是,爭議事項是否為由勞動關係引起或與之直接相關的事項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仲裁申請的受理範圍?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三、企業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嗎?

實務中,正確選擇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對當事人雙方來說意義重大,由於受地域保護因素,以及各地在具體規定上的差異的影響,仲裁管轄地是否合適,可能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成敗。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並不排斥企業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地,但是,這種約定不能違反法定管轄的規定,即不能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以外約定仲裁管轄地。

四、勞動爭議仲裁主體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但是,對於某些特殊勞動爭議,還需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具體確定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1、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3、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為當事人。

4、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用人單位的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為共同當事人。

5、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為當事人。

6、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承包方和發包方為當事人。

7、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

8、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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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流程)

五、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發生爭議的,如何確定案件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用人單位以勞動爭議為由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可以將勞動者列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將新的用人單位列為第三人。

如果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將新的用人單位列為被告,將勞動者列為第三人;

如果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將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企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訴請理由和司法救濟途徑。


六、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效力如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特別規定,對以下兩類勞動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是小額仲裁案件,即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即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當企業面對“終局裁決”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以上所說的“終局裁決”,是相對的,即針對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對上述仲裁裁決不服的,同樣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因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的,以下兩種情況均按“終局裁決”處理:

(1)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各項總和,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個月金額的;

(2)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個月金額的。

(3)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任一方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裁決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也就是“終局”就“非終局”。

七、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1

普通裁決

對於“終局裁決”以外的普通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判書發生法律效力

2

“終局裁決”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轉自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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