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北京涉疫暴力致死案:嫌犯有無背景?9次減刑是否異常?

16年前因故意殺害女友被判無期徒刑,減刑9次出獄8個多月後,又因疫情防控糾紛在北京再涉故意傷害罪,"80後"郭某某是誰

追蹤北京涉疫暴力致死案:嫌犯有無背景?9次減刑是否異常?

文|《財經》記者 黃姝靜 俞琴


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市發生的一起涉疫情暴力傷害案引發廣泛關注。3月28日,北京檢方對外通報稱,刑滿釋放人員郭某某在北京市東城區一家超市內因不戴口罩產生糾紛,將一名七旬老人毆打致死。案發後,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郭某某批准逮捕。

多個信源對《財經》記者稱,涉案嫌疑人郭某某與2005年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郭某某為同一人。

十多年前因殺害女友賠償40萬元獲得"從輕處罰"的郭某某被判了無期徒刑,但歷經9次減刑服刑15年後即出獄,出獄8個月後再度殺人,"80後"郭某某被廣泛質疑擁有特殊家庭背景,甚至有網友直指九次減刑背後可能涉及司法腐敗。

3月30日,郭某某"殺害女友案"的辯護律師錢列陽表示,他對郭某某再次"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很難受,也很震驚,同時強調,嫌犯"出身普通家庭"。

針對外界廣泛質疑"九次減刑可能有貓膩"的說法,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對《財經》記者表示,僅根據目前已披露信息來看,郭某某的減刑時間、減刑幅度、減刑次數都符合彼時的法律規定。

周浩表示,至於公眾提出的關於"司法腐敗"的疑問,則需要對郭某某減刑的具體情節進行考察,根據現有信息還難以判斷。

錢列陽也指出,實際上,重要的不是減刑次數多少,而是每次減刑是否公平公正, "其中有沒有腐敗行為,這是需要查的。"


嫌犯"出身普通家庭"?

根據檢方通報,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為刑滿釋放人員。3月14日15時許,郭某某在北京市東城區一超市內排隊結賬時摘下口罩。顧客段某某(男,歿年72歲)提醒其應當遵守防疫規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滿。後郭某某將段某某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段某某,致段某某受傷。郭某某在逃離現場過程中,又打傷兩名超市員工,後被當場抓獲。被害人段某某因顱腦損傷,經救治無效於3月20日死亡。

另據《新京報》報道,目擊者稱,事發時這名男子在收銀臺不戴口罩打電話,其身後排隊的老人讓他戴上口罩,引發口角。後郭某某將老人推倒,並毆打老人,致使老人昏迷不醒。超市一名經理阻止郭某某離開現場時,也被其打倒,隨後郭某某又打倒並咬傷了阻止他的另一名超市員工。

多個信源透露,上述郭某某即2004年"北工大女生被殺案"中的被告。案發前,郭某某是北京工業大學工商管理系學生。

2004年8月29日下午,一家酒店的服務員收拾房間時發現段姓女生遺體,後警方將嫌疑人郭某某控制。段姓女生是郭某某的女朋友,其生前同學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段的男友脾氣暴躁,兩人因感情問題多次吵架,女生還被打過。

郭某某2005年在受審時表示,事發當日,兩人在賓館內發生爭吵。隨後,自己將段姓女生殺害。案發後,段母接受了郭家40萬元的賠償,並懇請法官對其從輕處理。郭某某所在學校也開具了其在校表現證明,懇請法官從輕處理。

關於事發地點為何是賓館內,郭某某當時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向《財經》記者回憶稱,女生向郭某某提出了分手,不過,他們決定"最後過一個晚上"。在賓館內,郭某某很衝動,發生了"激情殺人"。

認為,郭某某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鑑於他作案後能主動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2005年2月24日,郭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5年2月,北京青年報曾刊發一篇題為《大學生殺女友判無期 老父親謝法官三鞠躬》的新聞報道。報道稱,宣判前,郭某某的父母早早來到法庭。憔悴的母親哭成了淚人。聽完判決後,郭某某面無表情。他的父親卻畢恭畢敬地給審判長鞠了三個躬,感謝法庭給兒子一個公正的判決。

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郭某某一共獲得9次減刑,於2019年7月24日獲釋。

有網友質疑,能支付40萬元鉅額賠償,且能夠多次獲得減刑,郭某某或出生於高官鉅富之家。不過,這一質疑被否認。

"就是普通人家,不是高官,絕對不是高官家庭。"錢列陽向《財經》記者表示,他現在已經記不清郭某某父母的具體職業,"但是我就一個印象,就是普通人家,不是高官鉅富。"


9次減刑符合法律規定?

出獄不久再犯惡性案件,郭某某的9次減刑因此成為輿論關注焦點,這是否有悖於法律規定?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對《財經》記者表示,根據已披露的信息看,減刑符合法律規定。

2007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郭某某獲得第一次減刑,此次減刑使他的刑期從無期減為有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執字第286號刑事裁定,對郭某某減為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9年。

周浩表示,根據1997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來看,周浩認為,僅就披露出的減刑裁定作出的時間、減刑後的刑期皆符合當時的相關規定。

除上述2007年獲得第一次減刑,這之後郭某某又獲得了8次減刑。

(2018)京01刑更960號《郭某某減刑刑事裁定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下稱《裁定書》)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分別於2008年9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0個月;於2009年11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0個月;於2011年1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2年3月20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3年4月26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4年7月17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於2015年10月29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

周浩稱,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及該司法解釋於2012年的修正版本,郭某某的兩次減刑一般應當間隔1年以上,每次的減刑幅度應在1年以內。

前述《裁定書》顯示,郭某某的最後一次減刑裁定發生在2018年。執行機關北京市延慶監獄於2018年10月22日提出對罪犯郭某某的減刑建議,並將減刑的證據材料及減刑建議書報送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審核。最終,北京一中院裁定對罪犯郭某某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去1年。

至此,郭某某的服刑期自2005年2月24日始,至2019年7月24日止。

周浩告訴《財經》記者,減刑的可能條件有兩種: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第一種情形相對常見。一般來說,服刑過程中,存在多次減刑情況的,服刑者都是有悔改表現。"確有悔改表現"的判斷相對來說比較寬鬆,比如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未故意實施其他違法活動等等。服刑者就可以加分,並最終實現減刑。

以郭某某為例,前述《裁定書》顯示,北京市延慶監獄認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服從管理,積極改造,於2015年8月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2017年5月獲得監獄嘉獎獎勵,2017年6月經監獄按規定審批,折算為三個表揚獎勵,2017年9月獲得表揚獎勵。北京市延慶監獄根據郭某某的改造及獎勵情況,提出對郭某某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去1年的減刑建議。

周浩表示,減刑假釋規定在實務中比較集中的爭議是:法院的審查是不是流於形式,如何才能保障罪犯是真的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綜合看來,目前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裁定書》指出,鑑於罪犯郭某某系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的罪犯,故對其減刑應從嚴掌握。

此案還引發了公眾關於減刑假釋具體規定、限制減刑等等議題的討論。

就此,周浩指出,關於限制減刑,《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有所考慮,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目前,限制減刑主要規制的是被判處死緩的罪犯,而不包括無期徒刑。

周浩認為,這是法律在平衡罪犯的教育改造情況與大眾的樸素感情、社會治安形勢等因素後作出的選擇。此外,就近幾年來司法解釋的變化情況來看,不論是減刑的啟動、減刑的幅度、減刑的間隔都是逐漸趨於嚴格的。

"比如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5年以上方可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2年。這些都是為了從嚴而作出的具體限制。"周浩舉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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