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安机关,法院区别对待,难道其中有“猫腻”?

小王和小张是很要好的朋友,一次喝酒喝到尽兴时,小王对小张说,自己前几天被人打了,由于自己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于是去法院起诉了公安机关,法院受理了该案件。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小张听了心中打碎了五味瓶。原来,小张前两天也被人打伤,去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小张也去法院起诉了公安机关,法院却并未受理。小张觉得同样是法院,咋差距就这么大呢?难倒其中有什么隐情?

起诉公安机关,法院区别对待,难道其中有“猫腻”?

小编今天就来跟您聊聊这其中的区别,提到公安机关,大家并不陌生,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在了解公安机关肩负着“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责后,我们再来详细分析一下小王和小张的案件。

起诉公安机关,法院区别对待,难道其中有“猫腻”?

一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首先想到的不是抓坏人,而是要判断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比如有人在家中死亡,或者有人跳楼,我们经常会看到“排除他杀可能”这样的字眼,而这几个字不是白说的,直接决定了由谁来管。“排除他杀可能”就不是刑事案件,刑警队就可以撤了,后续由负责治安的人员来负责。小王被打了,到了医院做伤检,结果仅仅是“乌眼青”或者衣服被撕坏了,那就够不上刑事案件,仅仅是治安案件。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觉得情节轻微给予打人者罚款的处罚。这种处罚是治安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小王作为被害人,觉得派出所处罚轻了,那么可以去法院起诉。小王是原告,公安局是被告,打人的人是第三人,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的案件。法院经过审查后,可以受理。

但是小张则不同,小张被人打伤后,脸上被划了好几道口子。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构成轻伤一级。

也就是说小张受伤的情况可能已经构成刑事案件,这时候案件就交由刑警队来办理,随后,经过法医鉴定,小张脸上好几道口子单个和多个加起来都不构成轻伤,刑警队认定该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只能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是对方的行政责任是不能免的。可是小张觉得,这就是刑事案件,非要让刑警队立案,这个时候他去法院起诉公安局,法院是不能受理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起诉公安机关,法院区别对待,难道其中有“猫腻”?

有句谚语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对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决定,小张不能去法院起诉不代表他没有救济渠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小张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对于复核还不满意,小张可以去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通过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小张也可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这种刑事自诉不是告公安机关,而是直接起诉打伤自己的人,要求法院判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通过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小王被打,属于治安处罚案件,小王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小张被打涉及到的是刑事案件,刑警队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是不可诉的。这其中的区别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规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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