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多起事實多個罪名的“套路貸”犯罪做有效無罪辯護?

張毅: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套路貸”相關犯罪案件辯護專項中心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如何對多起事實多個罪名的“套路貸”犯罪做有效無罪辯護?

前言:辯護是一門說服的藝術,說服的對象是每個階段的裁判者,要努力打消他們心中的有罪推定,不下點苦功夫根本不行。

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套路貸”是“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後面也對不同罪名的構成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正因為“套路貸”行為可能涉嫌較多的罪名,而能夠形成“套路貸”犯罪必然涉及到多個行為,因此對於“套路貸”犯罪不同於一般的犯罪,類似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辯護,事實、行為眾多,罪名複雜,辯護方案與單個罪名的案件有較大區別。

具體的辯護效果,本律師依據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3刑初96號羅傑濤、馮玉田詐騙、非法拘禁、高利轉貸、尋釁滋事、非法經營、幫助毀滅、偽造證據一審刑事判決書進行分析。本案共指控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轉貸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幫助毀滅證據罪6個罪名,其中指控詐騙14次,非法拘禁2次,尋釁滋事4次。最後的判決結果是,法院對於詐騙中的6宗事實,尋釁滋事中的1宗事實,高利轉貸罪沒有認定,可以說是比較成功的辯護,而這種辯護的成功是可以複製的,辯護過程和辯護方案如下:

1、針對每個罪名做充分準備,就每個罪名進行法律檢索。現在刑辯律師越來越專業化,職務犯罪辯護律師可能不會毒品犯罪辯護,毒品犯罪辯護律師可能不會稅務犯罪等。因此對於多罪名的“套路貸”案件,首先應當充分檢索每個罪名關聯的法條、司法解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策、案例、學界論文等與罪名辯護有關的規定,畢竟只有對每個罪名熟悉之後才能充分辯護。

2、針對單個罪名中的每宗事實進行分析、辯護。像本案指控詐騙罪的事實有14宗,那麼就要分析每宗事實是否構成詐騙罪,案例中有6宗事實不被認定詐騙,就是律師對每宗事實進行了分析辯護。特別要注意,雖然公訴人會在舉證時可能會就一個罪名一次性將所有的14宗事實全部指控出來,但是律師一定要就其中有問題的事實一宗一宗的進行質證、辯論。

3、針對每宗事實的證據進行質證。主要是就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分析質證。本律師正在辦理的一起詐騙案中,在案有80位被害人陳述及提供的資料,那就要對每一位被害人的陳述進行分析,確定是因為虛構的什麼事實,隱瞞的什麼真相而導致產生了錯誤認識,產生了什麼錯誤認識,這個錯誤認識對於處分財產有多大作用,處分財產的原因有沒有其他可能性,處分的財產有沒有實際損失等,然後將陳述與被告人供述進行比對,所陳述的虛構事實是否一致;對於財產損失,檢查有沒有提供轉賬記錄等財務資料,有些案件只有被害人嘴上說有損失,但是沒有提供轉賬記錄,那就不能證明有財產的處分;財產有沒有脫離控制形成損失等。

4、聘請的律師一定要負責、專業。之所以把負責放在前面,因為如果不負責,再專業也白搭。很多案件中,如果就那麼一兩個律師負責任的充分辯護,其他律師都是打醬油、完成任務就行了一樣的走過場,那辯護的結果可能也不會好。另外,不專業也不行,在這類案件中,按照上述過程進行辯護,非常的耗時間,工作量也非常大,如果不是專業辦理類型案件的律師,要重新學習知識耽誤時間不說,更重要的對案件存在的很多問題發現不了,既耗時間又發現不了多少問題,當然就只能走過場辯護了。這樣案件的案卷往往非常多,所以會形成下面這樣一個無解的輪迴:如果收費不高,律師不可能花那麼多時間、精力進行那麼細緻的辯護工作,辯護結果當然一般不會好;而結果不好,就會讓當事人覺得錢花的不值,指責律師不盡力。這樣一個死循環,實際上受害的只是被判刑的人。

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是年前辦一個保健品詐騙案,有11名被告人,我為第二被告人辯護,我一直認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證據上,這個案件都夠不上犯罪,因此做了充分的無罪辯護準備。“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被害人有沒有受騙,有沒有財產損失”,如果沒有受騙或者財產沒有損失就不是詐騙。但兩天的庭審,其他的不說了,對於關鍵的15名被害人陳述,除了我之外其他律師竟然沒有一個提出疑問,本律師經過對被害人分析發現存在如下問題:(1)既沒有讓被害人對被告人進行辨認,也沒有讓被告人對被害人辨認,不能確定被害人指控的人員就是本案的被告人;(2)沒有提供被害人的身份證明和購買證明,不能確定他們就是案件中的被害人;(3)都是60歲到90歲的老人,但是筆錄中每個人的說法幾乎都一樣,存在複製筆錄的情形,不是被害人自己的供述;(4)有1名所謂的被害人沒有購買過涉案的保健品,沒買當然就不是被害人了;(5)有2名被害人表示因為經銷商曾經幫過他們的忙,感激經銷商的幫助,所以不論他們賣什麼都會去支持,沒有被騙當然也不是被害人;(6)有1個被害人說買了35000元的產品,按照說明書不到一年就吃完了,可根據說明書那些是近3年的量;(7)有1個被害人說買了兩次,付款了現金卻一直沒有收到產品,但是經銷商實際上只賣過一次,而且要麼是一手交錢一手拿貨,要麼是先拿貨後交錢的,根本沒有說的先給錢沒拿貨的情形;(8)有一個被害人92歲高齡了,筆錄中卻顯示他把購買營銷、購買過程的細節都講的十分順暢,洋洋灑灑幾頁紙的筆錄卻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9)有5個被害人從來沒說過自己是因為受騙而購買的。對於財產損失,指控詐騙1000多萬元,案件中竟然沒有任何銀行憑證或者流水;產品的採購數量和銷售數量對不上,銷售數量大於採購數量等問題。這些問題不是一眼就能看出來的,必須要通過整個案卷的梳理、分析才能發現。

第二個是目前在辦的一個詐騙案,為第三被告人辯護,我認為不屬於詐騙,應當定非法經營,法院通知4月10日前開庭審理。3月28日去會見時遇見第一被告人辯護人,我說你是什麼意見,他說覺得定詐騙罪沒問題,我又問那第一被告人什麼意見,他說第一被告人認為是非法經營。我詳細告知了他我認為詐騙罪存在的問題和定非法經營的理由,他說去問問第一被告人再說。出來後,他說第一被告人還是認為是非法經營,不過他還沒有看完卷,等看完再做決定(51本卷,離開庭不到兩個星期了,在庭上期待)。3月份在去法院閱卷時,遇到另外6個辯護律師,有3個是在法院階段委託的,還沒有看卷所以沒有形成辯護意見,另外3個檢察院階段委託的,2個說也沒看完案卷所以沒形成意見,1個說法院改定性太難了,還是勸當事人認罪算了;案卷中有數百G的電子數據,後來我買了個移動硬盤專門找時間去拷貝,書記員告知沒有其他人要求看電子數據。上週第二被告人的律師聯繫我,我以為是討論辯護方案,結果他告訴我,想讓我問問我的當事人願不願意一起給被害人退賠60萬元取得諒解,我說退賠不就等於認罪了嗎?本案有80個被害人,退賠3個,有多大作用?退賠是以詐騙名義退還是以非法經營名義退?他說改變罪名幾率太低,還是認罪少判點好。可是我想提醒,雖然檢察院沒有認定他的當事人是主犯,可是也沒有認定他的當事人是從犯,也就是到底是主犯還是從犯,還要在法庭上去爭辯,而目前案卷中多個被告人都指認他的當事人是幕後大BOSS,如果法院認定是主犯,那就是10年以上的刑期,現在退賠60萬元,還要退贓、繳罰金,加起來估計也要超過百萬,最後還是10年以上,我不知道這樣的辯護策略可能導致的後果他到底有沒有跟他的當事人說清楚。

多罪名多犯罪事實的案件,辯護極其難,所以才更不能偷懶,因為多個罪名隨便加起來的刑期就是很長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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